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情况,对一些长期以来困扰实践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新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开始施行。

从内容上来看,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认定和赔偿要素,尤其是像“开门杀”“搭便车”“出借车辆”等这些在实践中比较易引起纠纷的热点问题,都有了比较大的变化,“谁来赔、何时赔、赔多少”这些很容易被模糊的法律界定,也都有了具体可行的标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以往车辆事故的责任判定上,法律更多的约束是针对“车辆”而言,车辆所有者担负起了更多的责任,不管是同乘还是出借,只要车辆出了事故,车辆所有人不管责任大小,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有时使用者无法完成赔偿时,甚至还要起到兜底作用。比如热心让人搭了便车,或者好心把车借出去,出事后对方难以承担赔偿,最后只能由车主买单,好心没好报不说,更甚者还落得个倾家荡产的凄惨地步。

此情此景之下,不少人也是有心无力,因为担心惹上麻烦,就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时时设防,不愿意助人,善意之举反成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社会互助的温情。

而在最新的司法解释当中,对这种出于善意的行为,在车主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这种鼓励互助和托举善行的导向,在客观理性之余,也包含了一些善意的温情,这无疑是此次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

比如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开门杀”。过去,在类似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常以“开车门是乘客行为,非驾驶人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受害人需向乘客和车主追责赔偿,而乘客和车主之间的纠缠和扯皮,难以让受害者权益得到保障。新规第二条直接明确责任,乘车人开门致损,直接认定为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保险赔完之后,不足部分再由车主和乘客按过错分担。这意味着,车险从“看客”变为“主要理赔者”,不能再以“乘客非被保险人”为理由拒绝赔偿了,而先赔后追偿的规则,既能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也倒逼车主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养成观察习惯,从源头减少“开门杀”隐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除了“开门杀”之外,备受关注的“搭便车”和“借车”,也对车主有了较大的松绑空间,堪称此次新规最暖人心的突破。

民法典虽有“好意同乘”减轻责任的原则,但实践中常将交警的全责、主责认定,直接等同于驾驶人“重大过失”,这种判定无形中给车主增添了“运营车辆”的色彩。新解释第三条首先明确了“搭便车”的标准,必须完全无偿,不收钱、不分摊油钱,是没有任何利益交换的搭乘行为,顺路捎带朋友同事,或者陌生人等,若驾驶人无严重违规,仅轻微失误,均可减轻责任。

再来看出借车辆的责任厘清,不再无辜“背锅”。过去只要车辆出了事故,车主无论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司法解释第一条提出,租赁和借用车辆发生事故,由具体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当然,这并非说车主无事一身轻,如果车主存在明显过错,仍然要担负一定责任,比如车主明知对方没有驾照,或者对方有饮酒等其他违规行为,仍然把车借给对方,那么这就是过错行为,必须承担责任。

实际上,此次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不过是回归了一个最基础的逻辑,那就是谁开车谁负责,谁是侵害行为实施人,谁就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在车主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不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