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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院再次对网络恶意评论亮出明确态度。因多次在与歌手IU相关的网络帖子下发布侮辱性评论,一名30多岁女性在二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相比一审的罚金判决,二审刑罚明显加重,也显示出韩国司法机关对反复恶评、网络侮辱行为的容忍度正在降低。

据韩国法律界31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上诉9-2庭以侮辱罪名,判处30多岁女性A某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1年,并命令其接受保护观察,同时完成80小时社会服务。

此前,A某因在网上发布4条针对IU的恶意评论,在一审中被判处罚金300万韩元。A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自己没有侮辱意图或故意,评论内容也不足以降低受害者社会评价,因此不构成侮辱罪。

但二审并未接受这一主张。更关键的是,在二审过程中,另一宗A某发布类似恶意评论而被起诉的案件被并入审理,导致整体刑罚加重。也就是说,法院看到的不是一次性的情绪发泄,而是反复针对同一公众人物进行攻击的行为模式。

上诉审合议庭指出,A某对IU使用了“骗子”“精神病”等表述,这些词语已经构成侮辱,侮辱故意也能够成立。法院还特别强调,即便受害者是公众人物,这类表述也已经超出社会常识所能容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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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很重要。很多人在网上辱骂艺人、主播、网红或公众人物时,常常用“她是公众人物”“既然出名就要承受批评”来为自己辩解。但批评和侮辱不是一回事。对作品、舞台、演技、商业行为提出意见,是评价;用人格攻击、精神疾病标签、骗子等词汇进行辱骂,就是侮辱。

公众人物当然要接受公众监督,但这不代表他们失去了人格权。越是知名艺人,越容易成为网络情绪的出口。粉丝多,关注度高,争议也多,一些人便误以为躲在账号后面随便骂几句没有后果。可这次判决再次说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恶评也不是一句“我只是表达看法”就能洗白。

法院在量刑时也提到,A某直到二审阶段仍然否认犯罪,没有反省,也没有获得受害者谅解。更严重的是,她反复实施同类犯罪,再犯风险相当高。因此,法院认为有必要加重量刑。

不过,法院也考虑了对A某有利的情节。例如,她患有难治性脑癫痫,存在情绪调节困难问题,同时后来删除了相关评论。因此,法院最终没有判处实刑,而是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1年,并附加保护观察和社会服务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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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真正值得关注的,不只是IU作为知名艺人是否维权成功,而是韩国社会对“恶评文化”的态度正在发生变化。过去很多人认为网络恶评只是口水战,最多删帖、道歉、罚款。但随着艺人因恶评承受精神压力、网络暴力甚至引发极端事件的案例不断出现,韩国舆论和司法机关都开始更严肃看待这一问题。

尤其是在娱乐产业高度发达的韩国,艺人几乎每天都暴露在公众评价之下。舞台、外貌、感情、言论、广告、作品,任何细节都可能被放大。正常批评可以存在,但恶意造谣、人格侮辱、长期攻击,很容易变成一种精神暴力。它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并不会因为发生在屏幕上就变轻。

从中国互联网来看,这个问题同样非常现实。很多明星、博主、主播、普通网友都曾遭遇网络暴力。一些人习惯用“开玩笑”“吐槽”“吃瓜”包装恶意攻击,甚至把侮辱他人当成流量和存在感。可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评论是否具有侮辱性、是否降低人格评价、是否反复发布、是否造成影响,都会成为判断依据。

这起判决给普通网友的提醒很直接:可以不喜欢一个艺人,可以批评作品,也可以表达失望,但不要用人格羞辱代替观点。尤其是“骗子”“精神病”这类表述,不只是情绪词,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侮辱性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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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更直白一点,网络不是垃圾桶,公众人物也不是任人发泄情绪的靶子。你可以评价IU的歌好不好听、戏演得怎么样、商业选择是否合适,但不能随便给人贴侮辱性标签,更不能反复攻击后还说自己没有故意。

这次A某从一审罚金到二审有期徒刑缓刑,也说明韩国法院对重复恶评的处罚正在变重。一次恶评可能被视为冲动,反复恶评就很难再说是无心。尤其是在没有反省、没有获得谅解、还持续否认犯罪的情况下,法院自然会认为再犯风险较高。

所以问题也很现实:网络评论到底应该停在哪里?批评作品可以,讨论争议可以,表达不满也可以,但一旦变成人格侮辱、疾病羞辱和反复攻击,就不再是言论自由,而是网络暴力。真正成熟的网络环境,不是不能批评明星,而是每个人都要知道,批评有边界,恶评有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