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为什么不是政府财政支付? ——律师制度的第一性原理与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选择

每隔一段时间,总会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律师既然与法官、检察官并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有人称之为“司法三职”之一,为什么法官、检察官由财政供养,而律师却要由当事人自己支付律师费

进一步说,如果司法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律师作为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为什么不像法官、检察官一样领取国家工资?为什么不是由政府统一支付律师费用,而要由普通民众承担?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触及现代法治国家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它不仅涉及律师职业的性质,更涉及国家、公民与法律之间最基本的关系。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回到律师制度产生的第一性原理。

一、律师究竟是谁?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

律师属于司法系统。

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警察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这些都属于国家公权力。

而律师不同。

律师既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司法机关成员,更不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

律师真正代表的是:

私人权利。

律师接受的是委托,而不是任命。

律师忠于的是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

因此,从制度结构上看,律师虽然参与司法活动,却并不属于国家司法权体系,而属于社会自治力量。

现代律师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

律师必须保持独立于国家。

这种独立,不仅包括思想独立、执业独立,更包括经济独立。

二、为什么律师不能由国家统一供养?

如果律师完全由国家财政供养,会产生一个根本性的制度悖论。

以刑事案件为例。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嫌疑人。

律师代表被告人与国家进行法律抗衡。

于是便出现一个问题:

国家一方面花钱起诉你;

另一方面又花钱替你辩护。

看起来似乎没有问题,但真正的问题在于:

律师究竟向谁负责?

如果律师领取国家工资,那么国家便天然拥有影响律师的能力。

财政预算可以调整;

岗位可以考核;

薪酬可以决定;

晋升可以评价。

任何一种行政管理方式,都可能逐渐影响律师的独立判断。

律师虽然名义上为被告辩护,实际上却可能逐渐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如此一来,律师便失去了作为国家权力制衡者的制度功能。

因此,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坚持一个原则:

律师必须在经济上独立于国家,才能在法律上独立于国家。

经济独立,是职业独立的重要保障。

三、律师制度本质上是国家权力的制衡机制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约束。

传统上,人们认为制约国家权力主要依靠三权分立:

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

但是,自二十世纪以来,人们越来越发现,仅靠国家内部权力之间的制衡是不够的。

真正能够限制国家权力的,还有社会力量。

律师,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

刑事案件中,律师监督侦查是否合法;

监督讯问是否合法;

监督证据是否合法取得;

监督羁押是否合法;

监督审判是否合法进行。

行政诉讼中,律师代表公民挑战行政机关。

民事诉讼中,律师帮助弱者对抗强势主体。

因此,从制度功能来看,律师并不是国家治理工具,而是监督国家依法治理的重要力量。

如果监督者依赖被监督者发工资,那么监督功能势必受到影响。

正因为如此,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将律师定位为:

独立法律职业(IndependentLegalProfession)。

四、律师费为什么由当事人承担?

这涉及现代私法最基本的一项原则:

权利与成本相一致。

律师服务,本质上属于法律专业服务。

正如医生提供医疗服务、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一样,律师提供的是专业判断和法律劳动。

法律上的权利,并不是国家无条件赠予的。

例如:

合同自由;

财产权;

诉权;

辩护权;

这些权利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既然是否聘请律师属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那么原则上,相应费用也应由当事人承担。

这种制度设计体现的是:

谁享有私人利益,谁承担私人成本。

否则,将出现严重的资源浪费。

例如:

一个价值五千元的民事纠纷,

却由国家支付五万元律师费。

财政资源显然无法长期承受。

因此,市场化收费成为律师制度最自然的安排。

五、如果全部财政支付,会发生什么?

有人提出:

医疗可以医保,

教育可以财政投入,

为什么律师不能?

事实上,很多国家都认真讨论过这一问题。

如果所有律师全部财政支付,大概率会出现以下几种结果。

第一,律师数量将受到国家预算控制。

律师人数不再由社会需求决定,而由财政决定。

第二,律师收入趋于平均。

优秀律师与普通律师之间缺乏市场激励。

法律服务质量容易下降。

第三,律师行政化。

律师越来越像公务员。

其职业目标可能逐渐由维护当事人利益转变为完成行政任务。

第四,社会对律师信任下降。

当事人可能怀疑:

律师究竟是在替我说话,还是替国家说话?

律师制度最重要的社会信用,便可能逐渐消失。

因此,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支付律师费用,比财政统一支付更符合律师职业规律。

六、为什么法官、检察官必须财政供养,而律师不能?

很多人真正疑惑的是:

既然律师如此重要,为什么待遇方式却完全不同?

原因就在于三种职业承担着不同的制度角色。

法官代表国家。

因此必须保持中立。

为了避免接受任何私人利益,法官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收费。

否则,就会形成利益冲突。

检察官代表国家。

因此,其追诉活动属于国家职责。

国家当然应承担全部成本。

律师则不同。

律师代表的是私人利益。

律师必须依靠当事人的授权产生代理关系。

如果律师也领取国家工资,那么律师与国家之间便形成雇佣关系。

其制度定位便发生根本改变。

所以:

法官不能向当事人收费;

律师不能主要向国家收费。

两者恰恰形成一种制度上的镜像关系。

七、为什么国家仍然支付部分律师费用?

说律师费完全由当事人承担,也并不准确。

现代各国几乎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原因在于:

如果贫困者请不起律师,

那么辩护权、诉权、公平审判权都可能流于形式。

因此,当市场无法保障基本司法正义时,国家必须介入。

法律援助制度正是这种制度平衡的体现。

也就是说:

原则上,

律师费由当事人承担;

例外情况下,

国家承担律师费用。

国家支付律师费,不是因为律师属于国家,而是因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国家责任。

支付对象不是律师,而是司法公平。

八、比较法视角:各国为何都采取混合模式?

观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不难发现,其律师制度虽然存在差异,但总体都遵循相似逻辑。

在英美法系,律师收费主要依赖市场,同时建立覆盖刑事辩护和部分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律师同样实行市场收费,并辅以国家法律扶助制度。

我国也逐步建立了以《法律援助法》为基础的制度框架,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可见,现代法治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采取“市场收费+法律援助”的混合模式。

这既维护了律师的独立性,又保障了弱势群体获得法律帮助的机会。

九、更深层的问题:律师究竟是市场职业,还是公共职业?

事实上,律师具有双重属性。

一方面,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法律服务,具有市场职业特征。

另一方面,律师承担维护法治、保障人权、监督公权力等公共职能,又具有鲜明的公共职业属性。

正因为如此,律师制度始终处于市场与公共之间的张力之中。

完全市场化,可能导致“有钱人才有好律师”。

完全财政化,又可能导致律师丧失独立性。

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智慧,不是选择其中一端,而是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

这种平衡表现为:

日常法律服务依靠市场;

基本法律帮助依靠国家;

律师执业依靠自治;

律师职业承担公共责任。

十、结语:律师费制度体现的是法治的边界

律师费为什么不是政府财政支付?

答案并不仅仅在于财政压力,也不仅仅在于市场机制,而在于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信念:

律师不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而是国家权力的监督者;不是政府意志的执行者,而是公民权利的守护者。

正因为如此,律师必须在制度上保持独立,在经济上保持自主,在职业伦理上忠于法律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置身事外。对于无力承担律师费用的人,国家应通过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等制度提供支持,使“人人享有法律帮助”成为现实,而不是一句口号。

因此,现代律师费制度真正体现的,并非“谁来付钱”这样一个技术性问题,而是一个更深刻的法治命题:

国家应当保障律师,但不应当支配律师;国家应当支持律师履行公共使命,但不能使律师沦为国家权力的附庸。

这正是现代律师制度的第一性原理,也是法治国家保持司法公正与社会信赖的重要制度基础。

(全文完)

作者:

庄玉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学,是⿊龙江⼴播电视台历任⼤庆、牡丹江、齐齐哈尔记者站站长,前著名调查记者,曾在⼴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执业;曾是⿊龙江省海国龙油⽯化股份有限公司独⽴董事、微博法律频道嘉宾律师、哈尔滨市南岗区青联法律界别主任、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法律专家顾问。正在或者曾担任中食农业发展公司、外资丹富仕饲料公司、甘南县国税局、哈尔滨道外区征收服务中心、中国⼤地保险公司等法律顾问;曾为浙商资产公司、工大集团、工大后勤集团、深圳华控赛格公司、深圳时代装饰股份公司、美国约翰迪尔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租车协会、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办等提供法律服务。

庄⽟武律师致力于为私权呐喊,并办理了大量重大热点案件、刑事无罪案件、征收补偿赔偿、撤销行政处罚等案件;执业领域为高端经济刑事犯罪辩护,征地拆迁及行政处罚案行政诉讼,重⼤商事诉讼等。部分案件有:齐齐哈尔王某涉嫌四起敲诈勒索全部无罪案、昆明马某涉嫌请托型诈骗罪无罪案、新疆杜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案、农垦系统曲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无罪案;深圳宝安区某厂房征收拆迁案、江西某公路数十家居民征收拆迁案、绥芬河某公司农民工保证金行政处罚违法被撤销案、深圳某上市公司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违法被撤销案、黑龙江某地闲置土地处罚案等;深圳某上市公司4 亿元股权纠纷案、贵州某拟上市公司股权协议纠纷案等。除此之外,还代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减轻处罚、缓刑,或者刑事控告成功,或者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或减轻处罚等案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