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张某在其租住的房屋里打扫卫生时,想要开窗通风便推动客厅阳台窗户,随即该扇窗户玻璃掉落,砸中欣某公司停放在楼下的3辆待售新车,造成3车不同程度受损,欣某公司起诉让租户张某和房东王某承担责任。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事故发生时,张某为租户即实际使用人,王某为房东即所有权人,二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掉落的房屋玻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必然存在老化、脱落的风险,房东王某作为所有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未及时排除该风险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租户张某作为案涉房屋的使用人,在推拉该扇窗户前未查看窗户的具体情况,存在使用不当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对欣某公司的财产损失,综合房东王某、租户张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王某承担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房屋出租后不能做“甩手掌柜”,如发生高空坠物,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或需承担主要责任。定期检修、排除隐患,既是保护他人,亦是保障自己。租户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开窗擦窗、清理杂物时务必检查牢固程度,避免给他人带来损害。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出租房玻璃掉落砸中楼下车辆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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