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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基本内涵是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罚当其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在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从简处理,体现了刑法的人道、宽缓与谦抑,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载体。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以下简称2019年《意见》),为实务部门提供了有效司法适用指引。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积极作为,规范适用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茅仲华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何贯彻”的阐述中,肯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促进被告人悔罪、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强调“必须继续坚持、深化落实、规范适用”。2026年4月30日,“两高三部”对2019年《意见》作出修订(高检发〔2026〕5号,以下简称2026年《意见》)。2026年《意见》在“基本原则”部分中规定的第一条就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较之既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增加了“全面”和“准确”的限定,足见2026年《意见》更加注重政策施行的完整、严格与精准。在具体制度设计中,2026年《意见》修订的内容包括扩展适用主体、强化权利保障、完善宽严有别规则、优化办案程序等,使制度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从而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一、关于增加适用对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并无“罪名”或“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而能否适用于“单位”,既往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规定。2026年《意见》首次明确了单位犯罪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自愿认罪认罚的,对涉案单位可以从宽处理。应当说,将单位规定为适用对象,有利于激励单位认罪认罚、积极协助调查、进行合规整改,实现办案机关、涉案单位、社会等多方面的共赢,扩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关于强化权利保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非常重视保障被追诉人各项合法权利,强调预防和教育,注重释放法治的善意和温度。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中,明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保障人权的指南。在推动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不断丰富、目标更加高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部分,进一步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自愿性”。因此,2026年《意见》加强了权利保障规定,从而使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权、辩护权、量刑预期等得到进一步法治保障。
首先,强化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保障。被追诉人在明知、明智、自愿的状态下,对案件事实作出真实供述并自愿接受处罚,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也是办案机关对案件作出准确裁决的必要前提。2026年《意见》第九条专门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要求公安机关不得以从宽处罚等利益进行诱导,同时对司法机关的审查义务及值班律师的保障职责作出专门规定。另外,在其他规定中,如要求对具结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也有助于保障行为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其次,强化辩护权保障。为改进值班律师功能虚化、辩护人行使执业权利受阻等实践困境,2026年《意见》作出诸多修订,主要包括:第一,明确规定不得限制或者损害被追诉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其更换辩护人;第二,明确要求保障值班律师阅卷权,使值班律师完整的阅卷权得到确认;第三,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值班律师严格落实关于会见、阅卷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以推动法律帮助实质化;第四,对于被追诉人的法律帮助请求,规定办案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者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提升了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便利性;第五,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要向看守所提供并及时更新值班律师工作信息,有利于促进法律帮助工作的顺利展开;第六,对送达法律帮助请求、会见、阅卷及签署具结书前律师提出意见等事项,作出及时性要求,并明确规定了最低时限,由此可保证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参与的有效性,防止“突击具结”等情况;第七,规定前一诉讼阶段被追诉人拒绝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阶段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以此进一步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第八,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确立了程序保障;等等。
再次,规范具结书的内容、签署程序及其效力。主要包括:第一,补充了自然人认罪认罚案件中具结书要详细载明的内容,并对单位犯罪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内容作出规定;第二,明确规定具结书可以提供给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以此保障律师充分知悉具结书内容;第三,规定被追诉人有辩护人的,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对实践中存在的绕开委托辩护人见证具结的现象予以否定;第四,明确具结书的效力,肯定具结书对控辩双方的拘束力,检察机关不得在没有新事实证据等情况下单方面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由此有利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理预期;等等。
最后,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办理,要求以并案为原则、以分案为例外。对共同犯罪进行分案审理,尤其是以认罪与否为分案标准,容易使不认罪被告人的对质权、辩护权受到减损。2026年《意见》要求对共同犯罪一般应当一并起诉、合并审理,并强调分案审理时应当依法保障全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而有助于保障案件审理的程序正义及各被告人间的量刑平衡。
三、关于细化宽严有别的要求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内容,2026年《意见》规定对认罪认罚的行为人“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予以从宽处理;而从宽并非一味从宽、片面从宽,对于少数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不予从宽或严格把握从宽幅度,方能体现区别对待、严以济宽的政策要求,从而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最大程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和预防作用。
2026年《意见》对认罪认罚案件如何把握从宽作出了细化规定,并根据案件主客观情况,将不同案件分为“一般应当从宽型”“慎重把握从宽型”“严格把握是否从宽型”。主要包括:其一,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行为人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以及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其二,对于情节恶劣的犯罪,以及惯犯、累犯、职业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犯罪,应当慎重把握从宽;其三,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犯罪等七类严重犯罪,要严格把握是否从宽。总而言之,2026年《意见》综合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罪后情节、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对如何把握从宽适用作出了层次化区分,更精准地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这些具体化的规定有较强的操作性,可有效引导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并加以适用。
四、关于完善轻罪案件从快办理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既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处罚,又包括程序上的从宽从简处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轻微犯罪案件,通常存在行为人主观恶性小、危害后果不大、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等情况,通过简化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能够有效减轻被追诉人讼累,体现了程序方面的宽简。当前,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据全部刑事犯罪案件总量的八成以上。基于该背景情况,对大量存在的轻罪案件从简从快办理,能够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轻重分离、繁简分流、快慢分道,从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能。2026年《意见》在既有规范的基础上,对程序从宽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注重效率与公正的平衡。2019年《意见》已经对轻罪案件可以从简从快办理作出规定;2026年《意见》对适用从简从快程序办理的案件,增加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的限定,由此可防止办案机关片面追求效率,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
其次,完善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实践中存在“简者不简”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部分地方司法机关探索了“一站式”快速办理等办案机制,通过集中办公、精简文书、数字赋能等方式,实现了案件办理的全流程简化。2026年《意见》第五十三条吸收了该实践经验,对“提升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全流程快速办理质效”的方法、途径作出具体指引,将有助于提高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最后,规定对部分轻罪案件可以不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对拟判处管制刑或宣告缓刑的行为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可了解其社会危险性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2026年《意见》规定对于轻罪案件中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等行为人,同时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不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这样规定的好处是可以尽可能地节约司法成本,缩短办案周期,也有助于强化管制刑、缓刑在实践中的适用,从而促进轻罪案件的刑罚类型及执行方式向非监禁化方向发展。
五、关于优化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规定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也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侧重宽宥的精神,同时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而不纵容”,还要施以必要的惩罚,并通过教育、感化促进涉罪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对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的宽缓化,促进未成年人复归社会、改过自新。2026年《意见》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作出专章规定,强调了惩教结合、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与此同时,2026年《意见》坚持了“稳中求进”的工作思路,延续了2019年《意见》的绝大部分内容,鉴于近年来个别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实际情况,删去了“坚持从快从宽原则”的规定,从而体现了宽中有严、严以济宽的政策导向。
人民法院报·6版
作者
张力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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