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LV”)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莉奶白”)及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侵害了LV旗下7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茉莉奶白赔偿LV经济损失10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
消息一出,这起跨行业商标侵权案件,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传统文化元素与知识产权的边界等议题推至公众面前。不少网友认为,双方争议的花纹图案与中国传统纹样相似,不应被一家独占。那么,传统纹样是否需要立法保护?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在保护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同时,防止公共文化资源被商业垄断?
千万元赔偿背后的两种声音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表示,本案判赔1030万元,在商标侵权领域属高额判赔。法院可能考量了四方面因素:一是LV商标极高的驰名度和品牌价值;二是侵权规模极大,茉莉奶白2400余家门店的招牌、杯身、包装全部使用侵权标识;三是主观恶意明显,茉莉奶白多次申请注册含四叶花图案商标被驳回后,仍大范围商用;四是侵权标识对茉莉奶白品牌扩张和融资有实质贡献,法院可据此推定较高侵权获利。
但网友们翻出了宝相花、柿蒂纹等中国传统装饰纹样,直言LV商标的四叶花卉纹样与中国传统纹样高度相似,质疑中国传统纹样不应成为LV专属。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银平表示,公众将LV四叶花卉纹样与唐代宝相花纹等传统纹样进行比对,这种文化层面的联想完全可以理解,但从法律角度审视,这一观点混淆了文化溯源与商标侵权认定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商标法保护的不是纹样元素本身,而是特定设计所形成的品牌识别功能。”吕银平说,LV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早于1985年即在中国申请注册,经过长达数十年的持续商业使用和宣传,已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法院在本案中保护的并非“四叶花”这一基础造型本身,而是LV通过长期投入在该图形上累积的品牌识别价值和商誉。
同一朵四叶花的不同命运
事实上,LV拿这些图案打官司也不是每一次都胜诉。在欧盟、日本等地,LV在多起案件中受挫。
吕银平分析说,欧盟对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更为严格,要求商标权人证明该标志在每一个成员国(地)境内均获得了第二含义。LV未能提交任何证明商标在欧盟获得显著性特征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其商标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因此欧盟普通法院判决撤销LV的两件商标。日本在类似案件中同样倾向于认定四瓣花卉等基础几何图案属于公共领域的常见设计,对外来品牌垄断本土文化元素持审慎态度。
而在中国情况有所不同。吕银平表示,LV的四叶花卉图形于1985年即在中国申请注册,经过数十年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根据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保护。本案中LV不仅主张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还在第43类服务上注册了图形商标。法院在认定侵权时,综合考虑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近似程度以及被告明知侵权风险仍大规模使用的主观恶意等因素。
“欧盟和日本更强调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而中国在驰名商标制度下更注重商标通过使用获得的品牌识别功能。两种思路各有法理依据,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吕银平说。
近些年,LV在中国密集维权,曾涉及餐吧、葡萄酒、酒吧服务、珠宝首饰、出口眼镜等领域。LV去年曾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对南京某餐饮公司和秦淮区某鸭血粉丝店及一名自然人提起诉讼。据悉,该案实际侵权主体为一家已倒闭的餐吧,因曾借用鸭血粉丝店营业执照办理收款码,导致后者被误列为被告。餐吧老板表示,店内古风墙绘和网购餐具印花出现了与LV类似图案,尽管在拿到设计后已对图案做了二次修改,但仍被LV起诉。
LV一系列商标维权案例背后,传统文化元素与知识产权的边界问题引起人们关注。
如何保护传统文化元素
吕银平认为,边界的核心在于区分“公有领域的文化元素”与“经过商标法确权的特定标识”。宝相花纹、云纹、回纹等传统纹样历经千年集体创作,早已进入公共文化领域,任何创作者都可以自由汲取其美学灵感。但如果企业在其基础上进行了独创性表达,并通过长期使用使其获得了第二含义,即相关公众看到该图案就能识别出特定商品来源,该图案就可能获得商标法保护,法律保护的是通过商业投入累积的识别功能,而非纹样本身的文化属性。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表示,保护传统纹样不需要专门立法。企业在使用传统纹样时要注意两个风险:一是私有化,如把传统纹样注册成商标或外观设计,反过来禁止别人使用;二是不当挪用,如用传统纹样赚了钱,消费者却以为是品牌原创。解决这两个问题,现行法律有公共利益条款和显著性审查要求。
肖尤丹认为,更有效的路径是建立开放的传统纹样数据库,给审查和维权提供比对基准;在商标和外观设计审查中严格公共领域审查,对传统纹样高度近似的申请直接驳回;鼓励品牌在使用传统纹样时标注文化来源。
吕银平则认为,传统纹样需要立法保护,但保护的逻辑不是独占,而是防御,既防止公共文化资源被不当私有化,也为本土企业基于传统纹样创新表达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立法保护传统纹样,需要明确“保护什么”和“如何保护”两个前提:传统纹样作为一个整体,不宜通过立法创设一种排他性权利,否则会限制传统文化的二次创作与传播活力。
除专门立法外,吕银平也认为,搭建国家级传统纹样公共数据库更具紧迫性,一方面,入库纹样在商标审查中可作为在先证据,对以传统纹样为构成的商标申请提高审查标准或不予注册;另一方面,在侵权诉讼中允许被告援引公共数据库证明设计元素来源,既防止企业二次创作被违规商用,又为纹样交易流通提供可追溯保护依据。
“此外,还可以在商标法中增设传统文化来源披露机制,同时完善司法裁判标准,细化侵权认定规则。”吕银平表示。
防止公共文化资源被商业垄断
那么,LV是否涉嫌公共文化符号的商业垄断?
吕银平强调,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有限的法定垄断。LV通过商标注册获得的排他权,仅限于商标性使用。因此,将LV的商标维权简单等同于垄断公共文化符号,在法律上是不准确的。
“真正值得警惕的并非商标权本身,而是公共文化符号被抢先注册后产生的反向锁定效应,即本土企业基于共同文化传统使用相似元素时,反而可能因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而面临侵权风险。”吕银平说。
对此,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娟认为,关键是区分“传统文化元素”和“具体商业标识”。传统纹样、历史图案、公共文化符号,应当留在公共领域,不能因为某个企业使用过,就把整个纹样类型都圈走。
“权利人可以保护自己的特定构图、比例、线条、排列方式和商业识别效果,但不能把保护范围扩张到传统文化资源本身。真正要保护的是商誉和识别功能,不是对文化符号的绝对占有。”张文娟表示。
肖尤丹分析,相比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更大的难点在于如何防止公共资源被垄断。这要注意三个层面:注册层面,传统纹样、通用地理名称、行业通用表达本就不该被注册为商标,但审查实践中这条线画得不够严;维权层面,合法不等于可以不加节制,司法裁判应更多考虑是否善意使用、是否实际造成混淆;制度层面,缺少公共领域的主动维护,应建立“公共领域标识清单”,定期公布不可被注册为商标的公共文化元素和行业通用表达,作为审查和裁判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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