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民刑专题:功能字段和界面相似不当然构成侵权
金融软件的通用字段、有限表达和思想不受垄断,数据采购合同未约定退出机制也将影响不正当竞争判断
阅读提示:本案涉及两家金融数据服务企业的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认为被诉平台在查询、定价、研报、数据字段和网页布局等方面高度相似,并主张被告通过试用和采购接触其平台及数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主张源程序、目标程序实质性相似,也未证明被告接触或复制具有独创性的操作手册;相关字段多属惯用或有限表达,门槛效应属于思想,双方界面整体差异明显,故软件侵权不成立。双方合同允许采购方加工、分析和展示数据,却未约定终止后的删除、返还和衍生数据归属,也无行业强制删除惯例,故即使继续使用部分数据,也不足以认定违反商业道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程序及具有独创性的有关文档,不保护抽象功能、通用操作方法、学术观点和有限表达。权利人不主张源程序、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相似时,应具体说明操作手册等文档的内容、独创性、接触路径及被诉文档的对应表达;仅凭运行界面的字段、功能和布局局部相似,不能推定文档复制或软件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也不是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范围的简单延伸。数据交易合同已经授权采购方加工、分析和展示数据,但未约定终止后的返还、删除、持续使用及衍生数据归属,且无行业规则或损害后果证据的,不宜仅因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和使用可能性认定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1.成都盛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期从事金融数据平台研发和服务,取得普某标准金融数据平台V3.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以该版本作为本案权利软件。
2.联某征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企业征信、数据库和软件开发业务,推出联合智评金融数据平台。盛某公司认为该平台复制了其首页设计、菜单结构、功能设置、数据字段、定价模型和趋势图等内容。
3.双方曾签订数据销售协议,约定联某公司采购银行理财产品数据,可根据业务需要对数据进行二次加工、编辑、整理、分析和研究,并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展示,合同价款为25万元。
4.协议履行期间,联某公司员工使用试用账号登录盛某公司的平台,访问银行理财和研究报告等模块。双方随后签订终止合同,但未约定合同终止后已交付数据是否删除、返还以及衍生数据如何归属。
5.盛某公司明确不主张两款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相似,主要依据操作手册文档、数据字段、网页布局和运行界面主张软件侵权,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主张模仿平台及不当利用金融数据。
6.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软件著作权侵权或模仿、使用数据已经超出合理限度并扰乱竞争秩序,亦不准许原告在二审提出的文档、数据字典和数据库证据保全申请,最终驳回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
一、权利人不主张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相似时,能否仅以操作手册、数据字段和运行界面相似认定软件侵权?
二、金融软件中的查询、定价、分类、研报、门槛效应等字段和功能,哪些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三、被诉软件局部借鉴在先软件界面,但整体结构和视觉呈现存在差异,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四、数据采购合同终止后未约定删除、返还及衍生数据归属,采购方继续使用数据是否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裁判观点
一、软件文档侵权需要证明独创性接触和对应复制
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操作手册可以属于软件文档,但权利人仍应说明文档的具体内容和独创性,并证明被诉方存在接触可能以及被诉软件中存在相同或实质相似的文档表达。文档与程序存在联系,并不意味着用户浏览运行界面就当然接触了操作手册。
本案访问记录只能证明联某公司员工登录平台,不能证明其下载或取得操作手册;数据字段和版面设计也可以直接通过浏览界面看到,无法反向推定操作手册已被接触。盛某公司又未提交被诉软件的对应文档进行比对,故关于文档复制的证据链并未建立。
二、通用功能惯用字段和学术观点不属于独占表达
金融数据软件为了完成查询、定价、分类和研究报告展示,通常需要设置筛选条件、结果列表和相应字段。产品定价、结构性产品、统一查询等词语用于直接描述功能,可供选择的表达十分有限;若允许某一经营者垄断这些字段,将实质限制他人开发同类软件。
门槛效应本身是经济学概念,将其作为理财产品定价参考选项,仍属于学术思想在具体领域的应用。著作权可以保护实现该功能的程序代码或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但不能保护思想本身。两款软件的定价公式、计算因子和说明也存在明显区别。
三、界面和模块应从可保护表达及整体差异综合判断
两款软件在部分字段、查询流程、趋势图和功能名称上相同或相似,但这些内容多与金融数据平台的功能需求和网页通用设计有关。法院进一步比较颜色、图案、字段排布、一级二级菜单结构、模块数量、目录构架及趋势图呈现方式,认定整体风格和布局并不相似。
软件界面的局部相似只有在指向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时才具有侵权意义。上方设置筛选条件、下方展示结果、折叠筛选项以及采用表格或趋势图,均属常见交互方式。权利人不能把产品理念、操作逻辑和行业习惯打包主张为软件著作权。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允许合理限度内的模仿和借鉴
著作权法未保护某项软件元素,并不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当然禁止他人使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应继续审查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和特定行业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
联某公司曾采购数据,双方又存在直接竞争,足以证明盛某公司对平台内容和形式具有竞争利益,也可以认定被诉平台存在部分借鉴。但相似字段多为行业惯用表达,个性化内容较少,双方在结构、公式和整体排版上差异明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模仿超出合理限度。
五、数据合同未设置退出规则将直接影响行为正当性评价
数据销售协议明确允许联某公司重复或选择使用数据,并进行二次加工、编辑、整理、分析、研究和互联网展示。双方的终止合同没有约定已交付数据应当返还或删除,也没有约定合同终止后的继续使用限制及衍生数据归属。
在合同约定不明且权利人未证明金融数据交易领域存在终止后必须删除数据的行业规则或商业惯例时,即使采购方基于自身业务继续使用部分数据,也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其违反商业道德。原告还应具体指出被使用的数据、使用方式、竞争损害及市场秩序影响。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盛某公司未完成对软件独创性表达、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举证,也未证明联某公司的模仿或数据使用违反商业道德并造成竞争损害,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来源
《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信用征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171号,裁判日期:2024年6月18日〕。
实战指南
一、软件权利人应把可保护表达从功能需求中拆分出来
起诉前应分别梳理源程序、目标程序、操作手册、界面美术、字段体系和数据内容,明确每项客体的权利基础、独创性及比对方法。对操作手册主张侵权,应提交完整版本、形成时间、具体独创表达、接触路径和被诉文档;对界面主张侵权,应排除行业惯例、通用布局、功能性设计和有限表达。
二、软件相似性取证应覆盖程序文档界面和开发过程
仅对运行界面截图,通常难以证明程序或文档复制。权利人应尽早固定被诉软件版本、安装包、文件哈希、操作流程、接口响应和更新记录,并依法申请证据保全;同时准备自身源代码仓库、提交记录、需求文档、设计稿和版本发布记录。申请法院保全时,应先提交侵权初步证据并说明拟保全材料将如何影响裁判结论。
三、数据销售合同必须设置清晰的终止和退出机制
合同应明确数据授权是所有权转让、期限许可还是特定目的使用,并约定终止后停止访问、返还载体、删除数据、删除备份、出具销毁证明、保留法定归档副本、衍生数据和模型参数归属、审计核验及违约责任。只约定合同终止而不处理已交付数据,容易使后续使用落入解释争议。
四、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应证明具体行为和竞争损害
主张数据被不当利用时,应明确数据集合、来源、加工投入、非公开程度、商业价值、授权限制和被诉方实际使用方式,并通过数据库字段、样本数据、更新时间、异常错误、接口日志和客户交易证明复制路径。还应说明该行为如何节省成本、替代交易、争夺客户或扰乱市场,不能只以双方存在竞争和对方曾接触数据概括主张搭便车。
五、软件和数据平台应同步部署著作权合同及商业秘密保护
通用字段、功能理念和公开界面能够获得的保护有限。企业应将核心算法、数据清洗规则、标签体系、非公开字段、定价模型和研发文档纳入分级保密,设置账号权限、下载限制、水印、访问日志和异常监控,并通过许可协议、保密条款和离场确认书控制使用范围。多层次权利基础和可核验技术措施,才能在争议中形成稳定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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