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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宁远喜案930万元财务顾问费情节与本文介绍的王某某案有一定的相似,都是高管用自己或亲属控制的公司,说是提供中介服务,以“财务顾问费”名义把公司钱套出来,区别在于宁远案据说是实际控制人知情并认可,而本案的王某某是欺诈了自己的公司,当然王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不是本文重点。

许昌法院将王某某依法获得的合法承揽奖金从职务侵占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体现了实事求是的裁判思维。

职务侵占罪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要件,但是对于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应当归属于行为人的劳动报酬,即便行为人获取该部分报酬的程序、方式存在违规瑕疵,行为人对该笔款项具备正当权利基础,缺乏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应当扣除。

一、案情简介

案号:(2017)豫10刑终64号

原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某2006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担任民生证券副总裁,分管债券承销业务。在乌兰察布债、微山湖矿业债、潍坊滨投债、两期湘高速债、贵州久联债六个债券承销项目中,王某某利用主管业务的职务便利,将本人及妻子实际控制的北京中企荣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列为外协财务顾问单位,与民生证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但中企荣泰全程未参与任何项目工作,未提供任何实质顾问服务。民生证券按照协议向中企荣泰支付多笔财务顾问费,一审法院将王某某依照公司奖励制度本可合法取得的承揽奖金 215.4426 万元予以扣除,剩余 830.5574 万元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数额。

法院算了一下:如果按公司制度,王某某本可合法拿到承揽奖金215.4426万元;扣除后,其余830.5574万元认定为侵占。王某某被判六年,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二、为什么构成职务侵占?

1.内部奖金和外部顾问费是两回事

内部承揽奖,是公司给员工的绩效奖励;财务顾问费,是公司付给外部机构的服务费。两者对象、发钱路径、审批规则都不同。民生证券制度明确禁止高管、员工通过关联公司以顾问费形式领承揽奖。

2.空壳公司只收钱不干活

中企荣泰虽然注册合法,但在六个项目里没人干活、没出服务、没担风险,只负责签合同、收钱。王某某夫妻是实际控制人,却隐瞒这层关系,利用主管业务的权力推动协议审批。

法院说,合同经过内部审批,只是公司风控有漏洞,不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高管隐瞒关联关系,用职权推动假合同,让公司对外付款,就是套现公司财物。

3.犯罪数额:合法该拿的扣掉,多拿的才算侵占

法院没有把中企荣泰收的钱全部算成犯罪,而是按民生证券奖励规则逐项核算。王某某如果不通过中企荣泰收顾问费,按制度能合法拿到215.4426万元。这部分是合法劳动报酬,扣除;超出的830.5574万元,才是侵占。

这样算,既看主观也看客观,避免只要有假合同就把全部收款都当犯罪。

4.老板或实际控制人知情,也不当然无罪

有人辩解说,如果公司老板知情默许,就不算职务侵占。

但公司财产是公司的,不是老板个人的,尤其券商、上市公司还涉及股东和公众。老板私下知道、口头同意,不等于公司合法决策。只有经过股东会、董事会正式决议,才是公司自治。

私下默许不能对抗公司独立财产制度,也不能消除高管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老板和高管一起策划套钱,那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三、企业合规与律师辩护的启示

第一,区分民事薪酬争议与刑事非法占有:职务侵占罪成立核心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案涉部分款项依据公司的制度规定本就属于行为人应得的提成、奖金、报酬等,即便行为人获取该报酬的流程、支付路径存在违规、不合规,不能直接推定具有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二,天价合同费看是否真实提供了服务,是否符合交易习惯。高管是否隐瞒实际控制关系;款项是否明显超过合法报酬;公司是否真的损失。如果确实提供了实质服务,或全部款项都是制度明确应发的奖励,就有不构成犯罪的空间。

第三,行业潜规则不能当无罪理由。大家都这么做,只是不合规的商业惯例,不能对抗刑法。辩护应回到犯罪构成: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司有没有损失,报酬有没有制度依据等等。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划清了内部奖励和外部顾问费的界限,也提醒高管:不能利用职权,把公司的钱“洗”成自己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