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秉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国务院曾多次发文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的责任。

根据2004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为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2019年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五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责任将被征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而且农民自己不用出钱,如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没有落实,那么我们可以找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解决,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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