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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荣县法院审结了被告 人 林某甲、林某乙犯销售假药罪案。

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三万元;

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二万元;

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林某甲违法所得六万元、被告人林某乙违法所得十五万元;

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林某甲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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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林某甲向不具有资质的销售者购买“祖传秘方纯中药丸子”(以下简称:中药丸),再将中药丸销售给荣县的夏某,销售金额28.085万元,非法获利6万元。

>>>2019年4月,林某甲介绍被告人林某乙向夏某销售中药丸,并为夏某购买中药丸联络林某乙。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林某乙销售中药丸给夏某,销售金额44.04万元,非法获利15万元。

>>>经依法认定,所涉产品“祖传秘方纯中药丸子”为假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药品安全

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

荣县法院始终贯彻落实

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坚持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保障民生安全

来源: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