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就补偿事宜全部协商达成一致之后所签订的一份文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不能反悔,不能擅自改变协议内容,都需要严格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征收方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应的补偿款,或者是提供安国房,被征收人也要在约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土地,交出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等。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协议的签订,一定要认真对待,如果对协议内容没有认真看,认为该协议不重要,随手就签了协议,那么一旦日后出现问题,发现协议中存在对自己非常不利的地方,那么可能会因自己已经签上名字,从而使自己变得被动。所以,还是那句话,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点,补偿事项必须要明确在协议里
之所以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目的就是要将所有的补偿事项全部白纸黑字地明确在正式的文件里,这样既可以督促征收方按时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同时对被征收人来说,手里也就多了一份保障,如果手里没有协议,所有的事项只通过征收方口头上答应,这对被征收人是非常不利的。
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方承诺会在什么时候支付补偿款,但并没有明确在协议里,被征收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把产权证交由征收方,把土地交出去,那么征收方很有可能就会钻未签订协议的空子,反悔,不认账,不承认自己所答应的事情,这就会使被征收人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遇到了拆迁,且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协商好了,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一定要提出自己的要求,将所有的补偿事项让他们白纸黑字的明确在协议,如果他们以各种理由就是不签订书面的协议,那么被征收人也不要相信他们的口头承诺,不要将所有的证件交出去,更不要直接交出房屋,否则后果就会非常严重。
第二点,空白协议不要签
对于征收方拿过来的协议一定要审查,看看是否有将所有的补偿事项都列在了补偿安置协议上,包括具体的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款项以及过渡方式、具体的过渡标准等等。实践中,有一些征收方通常会让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所谓的空白协议就是真的只有协议,上面什么内容都没有填写,所有的重要事项,全部都以空格的形式来代替。
对于这样的拆迁协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征收方与被征收人需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也就是说,这些事项必须要出现在协议里面,包括上面规定中未提到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常常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甚至毁约,所以,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很有必要明确违约责任,这也从侧面能够督促征收方按时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一旦征收方擅自毁约、违约等,那么被征收人也就有足够的证据来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补偿职责。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空白协议对被征收人的危害非常大,也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被征收人万不可不当一回事,即使实践中征收方口头上答应得非常坚决,只要没有明确在协议里,也都不要签订,一般只能在已经将所有事项都明确在书面上的协议签字。
第三点,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在签订协议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与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人是谁。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能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人只能是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是村委会那则是不合法的,除非他们有书面的委托书,是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否则所签协议从原则上来说是无效的。
实践中,有的村委会在什么委托手续都没有的情况下,就擅自代替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这肯定是不合法的,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村委会找自己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让他们出示相关的委托书,这是很有必要的,如果他们没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在协议上签字。
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发现协议中没有具体的内容,或内容模棱两可等,那么被征收人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可以对这样的协议先不要签,然后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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