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李莎莎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与背景
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查封债务人(含被告/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是常见债权实现方式。实践中,常遇土地使用权整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需保全或执行的债权金额之情形。此时,能否对该宗土地进行整体查封?这直接关涉执行效率、避免债务人财产权遭受过度限制以及财产处置的可行性,成为执行实务中的焦点难题。
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在严格遵守禁止超标的查封原则下,准确适用法律关于“不可分物”或“分割严重减损价值”的例外规定,以实现债权人权益保障与债务人财产权保护的平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有价值的财产陷入无法处置的僵局,或因无法及时整体查封而错失最佳处置时机。
二、核心法律依据与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核心解读:确立“不可分物+无其他足额财产”作为整体查封的例外规则。满足这两个条件,即使价值远超债权额,亦可整体查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核心解读:针对不动产(尤其土地),专门规定了独立的例外情形——“使用上不可分”或“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此条尤其适用于土地价值显著高于保全金额的情形。
三、司法实践透视:法院如何认定
“不可分”与“严重减损价值”
综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能否整体查封的核心在于证明涉案土地符合“不可分物”(《查扣冻规定》)或满足“使用上不可分或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财产保全规定》)的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查聚焦于两大核心维度,笔者通过以下案例展示其具体认定标准:
1.【物理与功能整体性】(2024)最高法执监91号案:上海一中院保全查封的是一宗土地使用权,未被分割,与所查封的案涉房产具有不可分性。由此,最高院认为,上海一中院驳回某置业发展公司的异议请求,上海高院驳回某置业发展公司复议请求,并无不当。
2.【违反规划强制要求与加剧城市负担】(2023)最高法执复27号案:建设项目的实施是以出让合同载明的所有地块作为统一载体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规划指标统筹使用的,不具备分割处置的基础。江湾国际项目虽存在多个地块,但案涉土地从出让土地之时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项目下各地块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规划指标统筹使用。江湾国际项目规划条件和方案至今未发生正式变更或调整,案涉三宗土地如办理分割,将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和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及江湾国际项目土地出让的初衷。且因分割导致各个地块均需要与城市道路进行连接,将成倍加剧周边道路交通负担,地下建筑退让用地间距也使可建用地减少、小区内部环境品质降低,上述不利后果都将严重减损项目价值。因此,最高院认为,本案的查封虽然是超标的查封,但被查封的三宗土地使用权属于无法分割的标的物,且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
3.【单一权属登记作为初步证据】(2021)最高法民终848号案:最高院认为,由于房地一体查封,本案确实存在查封标的额偏大的问题,但由于案涉土地在查封时只有一个土地使用权证,处于不可分状态,所以难以解除部分财产查封,从而认为保全申请人诸安公司对超标的额查封不存在过错。
4.【特定抵押物与房地一体】(2019)最高法执复111号案:最高院认为,涉案查封地产系生效判决确认的抵押物,且目前仅有一个土地证和房产证,为不可分物。故天津高院对涉案查封地产的查封行为,系对执行依据确定的特定抵押物的查封,且该抵押物为不可分物,即便其查封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担保债权的数额,亦不属于超标的查封。
5.【行政机关复函明确不可分】(2024)琼执复266号案:海南高院认为,某市场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登记在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某农产品中心市场项目,虽涉及3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评估价值亦超过执行标的,但该项目为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X号),且海口中院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询案涉项目及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分割处置,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海口中院,作出海资规秀英[2024]XXX号《关于协助调查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来文提及三宗地及批建项目不能进行分割”。而某市场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海口中院认定案涉项目为不可分物,应当进行整体处置。
6.【厂区整体开发与建筑物跨宗】(2024)琼执复178号案:海南高院认为,一中院查封的琼海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的土地使用权,虽由三宗独立登记的土地组成,但琼海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将三宗土地作为一个厂区整体开发建设。在琼海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请求解除查封并停止处置的琼(2021)琼海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上,有两幢建筑物的一部分占用了另一宗土地,该两幢建筑物亦是一中院查封、评估和处置的标的物,琼海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琼(2021)琼海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分割,也不能举证证明可以拆除两幢建筑物中占用另一宗土地的部分而不影响建筑物的价值及安全性。因此,本院认为,一中院查封、处置的财产已连成整体的一个厂区,有的建筑还同时建在两宗土地上,根据房地应一并处置的原则,难以且不宜分开处置。
7.【登记机关未分割登记状态】(2018)川执复2号案:四川高院认为,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是否进行分割以及是否分别办理权属登记等,属于登记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目前登记机关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仍然按宗登记,尚未进行分割,属于不可分物,执行法院查封全部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无不当。
要点总结:上述案例清晰表明,法院在认定“不可分”或“严重减损价值”时,主要围绕两大维度展开:
1.物理/功能不可分性:关注规划限制、房地一体性、实际开发现状(如建筑物跨宗)是否导致土地必须整体开发使用,分割是否违法或导致部分无法独立利用。
2.经济价值整体性:关注整体规划、规模效应是否使整体价值远高于分割价值之和,以及分割所需的复杂审批、高成本、不确定性是否必然导致价值严重贬损并阻碍执行。行政机关(如规划局)出具的否定分割可行性的复函具有决定性证明力。
四、核心结论:整体查封的合法性边界
基于前述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对于土地使用权整体价值显著高于执行/保全金额时能否整体查封的问题,结论明确:
1.法律标准清晰:《查扣冻规定》第十九条但书与《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五条但书共同划定了合法性边界。核心在于证明涉案土地属于“不可分物”或满足“使用上不可分或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
2.司法实践普遍支持例外适用:当充分证明存在上述例外情形时,法院普遍支持整体查封,其正当性源于尊重财产客观属性和保障债权实现的必要性。
3.法院审查的核心要素:判定是否符合例外情形的关键在于综合审查以下要素:
Ø 权属登记状态(是否单一登记或虽多证但实质上无法分割?)
Ø 规划条件与强制性要求(是否要求整体开发?分割是否违规?)
Ø 实际开发建设格局(是否统一项目/厂区?建筑物是否跨宗?)
Ø 分割的技术可行性与行政成本(能否物理分割?审批流程是否复杂、耗时、昂贵且结果不定?)
Ø 分割对价值的实质性影响(是否必然导致价值总和显著低于整体价值?)
Ø 行政机关的专业意见(规划、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复函至关重要)
Ø 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
结论:整体查封的合法性,在于涉案土地被证明存在无法克服的物理/功能障碍或无法承受的经济价值损失,使其分割在事实上不可行或极不合理。符合此情形的整体查封,是“禁止超标的查封”原则在应对特定财产客观现实时的必要且合法的例外。
五、实务操作指引:申请与异议的关键要点
根据上述结论,针对执行/保全程序中的不同主体,操作要点如下:
(一)对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保全申请人)
1.主动申请并充分举证:预判需整体查封时,应明确提出请求并重点提供:
*证明物理/功能不可分:权证、规划文件、开发现状证明(照片/说明)、规划/登记部门“不能分割”的书面复函(最有力)。
*证明分割严重减损价值:专项评估报告(对比整体与分割价值及原因分析)、市场报告、分割审批难度/成本说明。
2.积极沟通:向法院阐明必要性与依据。
(二)对债务人/案外人(主张超标的查封者):
1.有效异议与反证:重点论证土地可分割且分割不损价值,或存在其他足额财产:
*证明可分:地块独立、满足分割规划条件、成功分割案例、安全分割方案(针对跨宗建筑)。
*证明价值不受严重影响:分割后独立评估报告、市场接受度分析、分割简便性说明。
*其他财产:提供其他足额财产线索及证明。
2.质疑对方证据:对债权人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结语:准确把握土地使用权整体查封的例外规则,是破解高价值土地执行困境、平衡各方权益的关键。行政机关的专业意见和客观的价值评估在认定中扮演决定性角色,实务工作者应高度重视并善加运用。
李莎莎
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强制执行、企业法律顾问。在查找债务人和转移隐匿的财产调查方面、对执行各种衍生诉讼经验丰富,为企业、个人切实解决追款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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