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因集体土地非法转让而自始无效的协议,一场围绕“协议无效”“土地无关联”两大核心争议的十年诉讼,让贵州惠水公民罗先生的合法房产被强制执行。时任惠水县某单位领导(签订协议时未退休)的李某蓉,在无集体土地处置权的情况下签订转让协议,伙同相关村、组为其“打掩护”,企图以600元/平方米的低价侵占他人合法房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涉嫌诈骗;而依托该非法协议发起的多轮诉讼,更疑似构成虚假诉讼,多级法院的矛盾裁判与程序不合规,让这场权益维护之路布满荆棘。

协议迷雾:集体土地非法转让,核心约定自始无效

2010年12月,时任惠水县某单位领导的李某蓉与罗先生、王某惠签订《协议书》,核心约定直指集体土地非法转让:将惠水县和平镇星光村南门组330平方米集体机动田转让给二人开发建房。协议明确:罗先生需支付37万元补偿款,房屋建成后需以每平方米600元低价,向李某蓉出售门面1个、住房1套,房屋建至三楼后李某蓉支付50%房款,剩余款项待产权证办理完毕后付清,违约方需赔偿造房总面积总价的50%。

(协议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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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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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三天后,李某蓉又主导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将补偿款书面调整为27万元,刻意将星光村南门组列为丙方,明确其负责土地交付,乙方需从中支付15万元给丙方,同时约定建房期间除何某明外的群众闹事由乙、丙方处理,否则需退还27万元并赔偿损失——此举实质是拉拢村、组为其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打掩护”。但关键事实是,罗先生实际支付的补偿款为37.08万元,因其中一人不愿意在协议书签字,但收取了100800土地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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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协议自签订之初就因严重不合规而无效,且暗藏诈骗嫌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李某蓉作为个人根本无权处置集体机动田,却虚构“对该土地享有三分之一所有权”的事实;协议未附任何合法土地处置证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自始无效。

更关键的是,罗先生后续建房土地与该非法协议毫无关联。2011年1月,罗先生、王某惠通过合法程序,从施某俊(128.94平方米)、华某(251.10平方米)处受让两块国有土地,完成两证合一后取得面积380.04平方米的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办理了相关建房手续。罗先生始终质疑:“我建房的土地是跟他人购买的国有出让地,办了合法手续,和李某蓉没有任何关系,凭什么要把我建的房卖给她?”这一核心质疑直指协议与实际建房土地无任何法律关联。

(土地证,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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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乱象:无效协议获支持,法院裁判矛盾重重

2016年,罗先生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向惠水县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强调建房土地与协议无关联,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关键证据。但办案人员吴某铿无视核心事实,作出(2016)黔民初号判决,驳回其诉请,不合规认可非法协议效力。

2020年,李某蓉反向起诉要求罗先生履行协议,声称已支付2万元购房款(实际为罗先生向其借款,借条载明可抵购房款),隐瞒“协议无效”“土地无关联”及未交付合法土地手续的核心事实,要求罗先生履行交房义务,其行为已符合《最高法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特征,疑似构成虚假诉讼。惠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关键事实,作出(2020)黔民初号判决,驳回李某蓉诉请,但判决协议无效。

2021年,李某蓉上诉后,黔南州中院未全面核查证据,违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原则,作出(2021)黔民终号判决,撤销一审结果,判令罗先生继续履行非法协议,要求罗浩30日内注销房屋抵押登记,逾期则李某蓉可代偿924557.41元贷款涤除抵押权,罗先生需协助过户,李某蓉支付剩余购房款101200元。

罗先生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重申协议无效、土地无关联及李某蓉涉嫌虚构事实的核心抗辩。省高院作出(2021)黔民申号裁定,认可再审理由并指令黔南州中院再审。但2022年黔南州中院作出(2021)黔民再号判决,维持原错误判决。同年,李某蓉拆分诉求另诉,惠水县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2022)黔民初号判决支持其诉求,执行期间将罗先生合法房产强制过户,让疑似虚假诉讼的不当诉求得以推进。

(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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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不合规:利用职权利与司法失范交织

这场纠纷的本质,是某单位人员借权力优势涉嫌诈骗与虚假诉讼,叠加司法程序失范导致的公民权利严重受损。李某蓉时任惠水县某单位领导,丈夫刘某祥为县办案单位刑侦大队教导员,二人明知集体土地转让不合规且自身无处置权,仍虚构权属事实签订协议,伙同村、组打掩护,实际收取37万元补偿款后,还企图以远低于市场价(住房约3050元/平方米,门面约20000元/平方米)的600元/平方米低价侵占房产,涉嫌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司法程序涉嫌多重不合规:其一,事实认定矛盾,不同法院对“协议是否合法”“土地是否关联”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违背司法裁判统一性;其二,法律适用错位,无视《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关于集体土地流转及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未审查协议背后的不合规嫌疑,将非法协议作为裁判基础;其三,关键证据采信不合规,罗先生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刻意无视,李某蓉无合法依据的材料却被作为定案依据;其四,程序严重失范,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允许重复诉讼,再审程序未发挥纠错功能。

权益维护绝境:十年奔波求公道 合法财产难保全

自2021年起,罗先生通过配合再审、信访、上访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均未获有效回应。黔南州中院再审程序停滞,信访件以“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由被驳回,无人正视“协议无效”“无买卖事实”“涉嫌诈骗与虚假诉讼”的核心争议。

如今,罗先生的退休金被冻结及家人财产被冻结查封,一家人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为继,身体患疾无钱看病,合法房产被强制执行,37.08万元“土地补偿款”未追回。而李某蓉在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自2012年起占有房屋及门面并出租获利,非法收益持续累积。长期的诉讼消耗与财产损失,让罗先生家庭陷入绝境,甚至产生极端想法。

罗先生表示,协议无效前提下,李某蓉2020年的起诉涉嫌虚假诉讼;即便假设协议有效,其未交付合法土地手续的行为也涉嫌欺诈;而自己合法受让国有土地建房,与李某蓉无任何关联,根本无义务向其转让房产。这场横跨十余年的纠纷,核心症结在于非法协议背后的诈骗、欺诈嫌疑未被核查,疑似虚假诉讼未被甄别,土地权属事实未被严格认定。

集体土地的转让与处置有明确法律边界,公职人员更应恪守法律底线,司法裁判则需坚守事实与法律准则,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希望相关部门正视此案核心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核查李某蓉涉嫌诈骗、虚假诉讼及相关村、组伙同打掩护的不合规细节,纠正错误裁判,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回罗先生的经济损失,让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司法公正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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