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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5年最后一天,郑律师再来带各位看一份新鲜出炉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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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法院一审判决⬆️

1.案件背景

原告购买了rush,使用后将其存放于家中。

2025年5月,原告被当地执法机关传唤,后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为由,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作出,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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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法院一审判决⬆️

2.判决真的没问题吗?

正如郑律师此前反复强调的,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并不当然意味着被告的行政行为就是合法的

这份判决果然也没有让我失望——仅仅其中一句话、一个裁判观点,就足以在新旧年交替之际,横扫全国一半以上的公民

按照玉泉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逻辑,全国保守估计将有数亿公民因买卖、使用、储存危险物质而违法,理论上均可被行政拘留

为什么这么说。

我们不妨来看法院如何认定危险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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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法院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

只要含有《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相关成分,即可认定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就等于危险物质。

我们不妨进一步看看,《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到底还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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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调整版)》⬆️

尼古丁、硫磺、盐酸、汽油、乙醇汽油、柴油、天然气(富含甲烷的)……

这些成分并不陌生,恰恰相反,几乎每个人都曾经接触、使用过——比如香烟、硫磺皂、洁厕灵等日常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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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磺商品在售情况⬆️

如果严格按照玉泉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观点,只要“含有《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成分”,即可直接认定为危险化学品、危险物质,那么,在座的各位,新年都要在拘留所里见了?

各位是否认可这一观点?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们的观点。

3.上海禁毒解释为何奶茶不是毒品

前几日,“上海禁毒”发布了一篇文章,就网络中流传的“某奶茶是毒品”的说法进行了详细回应。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所采用的理由、逻辑与认定rush 是否属于危险物质的问题,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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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禁毒微信公众号截图⬆️

我们不妨来看其论证思路。

首先,咖啡因系我国明确列管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需要强调的是,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其危险性显然高于rush中所涉及的亚硝酸异丁酯(仅为危险化学品成分)。

其次,“上海禁毒”明确指出:抛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

这一点并无争议。纯的咖啡因,当然属于毒品;但咖啡因同时广泛存在于茶饮、咖啡等日常消费品中,这些物品自然不能因为含有列管精神药品就要被认定为是毒品

这一逻辑,与亚硝酸异丁酯、硫磺、盐酸等物质并无二致——若为纯品,自然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正是因为其在日常生活、医疗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且其中危险化学品成分的剂量未达到法定标准,相关物品才可以作为普通商品合法流通,而不受危险化学品管制。

Rush的问题亦是如此。

只有在亚硝酸异丁酯的浓度达到法定70%及以上的情况下,才可能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第四条第四款及《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第五条,将其认定为危险化学品

然而,从玉门法院的一审判决全文来看,法院并未就案涉 rush中亚硝酸异丁酯的具体浓度问题作出任何回应;被告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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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法院认定思路⬆️

判决却径行采取“rush=危险化学品=危险物质”的认定路径,直接完成了法律评价。

恐怖!按照玉门法院的观点,以后买硫磺皂可就要进去蹲局子了。

4.百度词条可以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吗?

在目前数量众多的 rush相关行政诉讼判决中,法院几乎都会提到一点:

“综合考量rush 的定义。”

那么问题来了——Rush的定义,究竟是什么?

从目前能够检索到的法律规范、医学文献以及法学学术文章来看,并不存在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无论是其主要成分,还是其法律性质,均未形成一致结论。更关键的是,包括玉门法院、北京多家基层法院在内的相关判决中,亦未对rush 的定义作出明确说明

郑律师进一步检索了维基百科、百度百科,两者均未明确将 rush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危险物质”,对其主要成分及性质的表述,也同样缺乏统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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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对rush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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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对rush的定义⬆️

值得注意的是,百度百科中 rush的词条显示已被编辑过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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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rush词条编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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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rush词条一位编辑者⬆️

虽然外界无法看到每一次具体的修改内容,但目前词条中却直接表述 rush为“列管的危险化学品”,这一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也正因如此,我们甚至无法排除这样一种可能:部分法院对 rush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认定,是否正是建立在这26 位匿名编辑者的观点之上(其中一位编辑者的头像对比这些荒谬的判决,戏剧性简直拉满)。

不过,好消息是——

郑律师已经完成了对百度百科 rush词条的第27 次编辑(还没审核通过),明确否认其已被列管为“危险化学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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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rush词条郑律师修改版⬆️

哈哈,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审核通过,各地法院是否可以依据本律师的这一观点,重新作出裁判呢?

如此看来,这一切是否显得有些荒诞?

本应严肃、专业的司法审判,却暴露出如此多的逻辑空缺与认知来源不明的问题。

这个世界是一个巨大的草台班子,这句话的“含金量”,仍在不断上升。

5.律师观察

至此,本案一审判决所呈现的裁判逻辑,已经足够清晰。

真正值得警惕的,并非某一个具体案件的输赢,而是这种裁判标准一旦被接受、被复制,将意味着什么。

当“是否属于危险物质”的判断,被简化为“是否含有目录成分”,行政处罚的边界将不再取决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取决于一张不断扩张的清单。更恐怖的是,司法作为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竟然做出如此反常识的判决。

行政处罚,本应是对违法行为的回应,而不是对普通生活方式的全面覆盖

法律的目的,也不应是让绝大多数公民,在不知不觉中同时成为违法者

这份判决是否经得起推敲,是否符合法治要求与基本常识,或许并不只关乎本案当事人。

它最终拷问的,是行政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又由谁来守住。

——这,或许才是本案真正需要被认真对待的问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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