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连发九则征地公告
征收地块涉及
戴南镇刘纪村、顾庄村、姜河村
安丰镇新北郊村、新陆宴村、新北郊村
临城街道施耐庵社区
陈堡镇高里庄村、陈家堡村
2025年12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6998公顷(苏政地M〔2025〕57号)。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2025年度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0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5〕第22号)
2025年12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9350公顷(苏政地M〔2025〕1004号)。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5年度第1批次(21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42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5〕第23号)
2025年12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6947公顷(苏政地M〔2025〕11号)。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5年度第1116批实施方案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53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5〕第24号)
2025年12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7.8105公顷(苏政地M〔2025〕62号)。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2025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69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5〕第25号)
2025年12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3144公顷(苏政地M〔2025〕69号)。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2025年度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5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5〕第26号)
2025年12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6037公顷(苏政地M〔2025〕75号)。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2025年度第1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18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5〕第27号)
2025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1103公顷(苏政地M〔2025〕80号)。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2025年度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12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5〕第28号)
2025年12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5871公顷(苏政地M〔2025〕76号)。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2025年度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21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5〕第29号)
2025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7.3765公顷(苏政地M〔2025〕14号)。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5年度第1118批实施方案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74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9则征地公告的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统一按照三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表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发〔2023〕10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29日
▍文章来源:兴化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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