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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芳与丈夫林峰因在京无购房资格(外地户籍+名下已有房),于2019年3月通过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朋友吴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的一套住宅及配套库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和二号库房)。

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协议,仅有口头约定。此后:

定金10万元、中介费34万余元、产权登记费等均由林峰夫妇支付;

购房款880万元由林峰直接转账至吴先生账户;

另有400万元由吴先生的朋友分两笔转入其账户,用于支付剩余房款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林峰一家实际居住使用;

所有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原件均由林芳保管。

2022年林峰病逝。2023年,林芳取得北京购房资格,要求吴先生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遭拒。吴先生称:

“房子是我买的,只是借给他们住。880万是林峰还别人的借款,不是房款!”

林芳遂起诉,要求将一号房屋及二号库房过户至其个人名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 确认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 房屋按出资比例确权:

林芳一方出资890万元(含定金、中介费等),占总房款1290万元的68.99%;

吴先生一方出资400万元,占31.01%;

✅ 吴先生于判决生效10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及二号库房过户至林芳与吴先生按份共有名下(林芳占68.99%,吴先生占31.01%);

❌ 驳回林芳要求100%过户至其一人名下的请求。

关键结论:

即使无书面协议,只要能证明实际出资+实际占有+持有票证+参与交易,法院可认定借名买房成立;

若双方均有出资,则按出资比例分割产权,而非全归借名人。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不以书面协议为唯一依据

虽无书面合同,但林芳夫妇支付定金、中介费、登记费,全程参与选房、签约、收房,并长期实际居住;

所有交易文件原件均由其持有,远超“借住”合理范围。

880万元转账性质认定为购房款

吴先生称该款系林峰代他人还款,但证人无借据、无合意证据;

法院认为:在无充分反证情况下,应认定为购房出资。

第三方转账400万元视为吴先生出资

两位案外人书面说明:钱是借给吴先生买房的,与林峰无关;

林芳未能举证该款系其指示支付,故计入吴先生出资份额。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务必签书面协议:

本案胜诉靠的是完整证据链,但若吴先生早一步补办房产证、否认借名,结果可能不同。

出资≠100%产权,多人出资按比例分割:

很多人误以为“谁出钱房子就归谁”,但若对方也有出资,法院会按比例确权。

关键证据清单(缺一不可):

✅ 银行转账记录(备注用途更佳)

✅ 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原件

✅ 物业费、水电费缴纳凭证

✅ 中介沟通记录、收房签字文件

✅ 对方曾承认借名的录音或聊天记录

不要轻信“朋友帮忙”:

本案中,若非林芳及时起诉并申请查封房屋,吴先生可能已将房屋出售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