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科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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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重典已至,警钟长鸣

近十年间,十余起标志性财务造假案件的刑事判决,清晰地勾勒出一幅刑事制裁不断加码的演进图谱。据对已公开判决的梳理,实际控制人刑期纪录不断被刷新——从早期个案中的缓刑适用,到如今康得新案实控人钟玉获刑15年、康美药业案实控人马兴田获刑12年,刑期跨度显著提升。罚金数额呈现数量级增长,个别案件罚没金额高达数亿元,彻底告别了象征性处罚的时代。

更为深刻的是,刑事责任覆盖范围持续扩张。判决显示,不仅是实控人与核心高管,包括独立董事、财务总监、甚至配合造假的外部方均被纳入刑事追责网络。某案例中,未直接参与造假但签字放行的独立董事亦承担了巨额民事赔偿连带责任;而在专网通信系列案中,提供通道服务的多方参与者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判决共同指向一个明确信号:财务造假的代价已从“罚酒三杯”升格为“人生归零”。刑事制裁的严厉程度与不可逆性,使得任何心存侥幸的舞弊行为都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下文将结合这些典型案例,系统剖析这一变革背后的刑事政策演进与法律规制新变化,为资本市场参与方提供合规指引。

一、刑事政策与立法体系:从"宽松软"到"零容忍"的全面升级

过去十年间,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实现了从"宽松软"到"零容忍"的根本性转变。这一转变首先体现在立法层面的系统性升级。

(一)立法升级:刑罚力度空前加大

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彻底改变了证券犯罪的刑事追责格局。修正案将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至15年,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从3年提高至10年,并取消罚金上限,改为按比例罚金制。这一修订直指"罚过相当"原则,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罚酒三杯"的窘境。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立法明确了对"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使不担任公司管理职务,如果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也将直接承担刑事责任,实现了对幕后"首恶"的责任穿透。

(二)司法理念革新:从"单点打击"到"全链条追责"

司法实践中,最大的变化在于从主要追究上市公司自身的责任,扩展为对造假每一个环节的参与者进行"立体化追责"。检察机关在办理财务造假案件时坚持"一案双查",在追诉公司企业财务造假犯罪的同时,同步审查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否涉嫌犯罪。

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证券犯罪案件数年均增长30.5%,罚没金额突破200亿元。康美药业、东方集团、美尚生态等典型案例凸显了"一案多查、全链追责"的司法强度。

基于笔者团队在证券犯罪领域的实践,仅2025年就参与办理了多起涉及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案件,尽管这其中包括四起不起诉决定与两起法定刑以下极轻量刑的成果。但笔者团队却深刻感受到这次证券从严的力度和决心,充分体会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全链条追责的强度。9

二、案件发现机制变革:"应移尽移"原则催生刑事追责常态化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涉刑案件数量的显著增加,在相当程度上源于案件发现与移送机制的深刻变革。这类案件专业壁垒极高,传统的刑事侦查手段难以主动发现。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以证监会行政调查为先导,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的追诉路径。

(一)行刑衔接机制持续优化

近年来,证监会明确提出并严格执行"应移尽移"原则。2024年上半年,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达到86件,同比增长显著。这一政策导向使得大量以往可能止步于行政处罚的重大恶性造假案件,得以穿透行政与刑事的界限,进入刑事追责通道。

在笔者团队处理的系列案件中,可以清晰地观察到,自2021年两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出台后,行刑衔接机制日益畅通。2025年2月,最高检与证监会在联合新闻发布会上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协作机制的成效。

(二)证明标准与定罪思路的演进

为适应财务造假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和定罪思路也发生了重要演进。对于某些犯罪,司法实践越来越注重对造假行为本身的刑事可罚性,呈现出从"结果犯"到"行为犯"的倾向。

对于"故意"的认定,司法机关开始综合运用更多间接证据进行推定。在宜通世纪并购造假案中,资金提供方许某群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从犯,法院依据其"积极提供资金填补缺口并帮助造假"的行为认定了其主观故意。这警示那些认为"只出钱、不主导"就可免责的配合方,同样面临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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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主体扩展:从公司实体到"全链条"参与方的责任穿透

(一)实控人与控股股东:从幕后到台前

过去十年刑事政策演进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实控人和控股股东不再是刑事追责的"隐形人"。《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立法层面实现了对这一群体责任追究的彻底穿透,使其从以往的"幕后操纵者"直接变为刑事追责的重点对象。

在监管执法实践中,"追首恶"已成为明确导向。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即使实际控制人没有在上市公司担任正式职务,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团队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执法机关会穿透核查实际控制人在造假行为中的具体作用,无论其是否担任正式职务,只要组织、指使或参与实施财务造假,都将被追究责任。

(二)董监高责任:勤勉尽责成为刑事红线

随着刑事政策的趋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边界日益清晰,"勤勉尽责"已成为不可逾越的刑事红线。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董监高仅以"不知情"或"未参与"为由已难以免责。

司法机关在判断董监高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履职的主动性、决策的审慎性、质疑的及时性、监督的有效性等因素。对于那些在职责范围内本应发现、本可阻止的财务造假行为,即使相关董监高确实未直接参与造假,也可能因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而承担刑事责任。

(三)中介机构责任:看门人职责重塑

在财务造假的责任追究体系中,中介机构的责任是全链条追责的重要一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明确扩展到保荐机构。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案件206人,其中不少是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在笔者团队承办的某会计师事务所证明文件涉嫌犯罪案件中,我们通过论证其执业流程的合规性部分,成功将指控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最终推动检察院撤回起诉。另外,在笔者团队近年办理两起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引发的出具证明文件失实罪案件,更是艰辛,案件历经两年,数十次沟通,多分来自金融、财会和法律领域专家论证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多方论证,反复讨论,才作出来之不易的不起诉决定。尽管这3起案件取得理想的结果,通过这些案例团队深刻感受到,中介机构责任追究正在向精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同时司法机关工作也是面临着强大的压力和挑战。

四、刑事政策的精细化与差异化发展

在"从严"的总基调下,刑事政策也体现出精细化和差异化的一面,强调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一)精准打击与分化瓦解

政策强调要严惩"首恶"和造假核心策划者,但对于那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以及有自首、立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等情节的行为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理的空间。这种区别对待的策略有利于激励内部举报,分化造假同盟,提高办案效率。

(二)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

检察机关在办案后,会针对暴露出的上市公司治理、中介机构履职等问题,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这种"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做法,体现了刑事司法从单纯惩罚向综合治理的转变。

五、上市公司刑事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设新要求

面对刑事政策的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必须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置于首位。

(一)构建全链条刑事风险防控体系

上市公司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全面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内部控制系统,建立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特别是对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

(二)引入刑事风险防范专业支持

上市公司应当摒弃"刑事律师不吉利"的错误观念,将刑事合规审查作为企业合规的最后防线。具体而言,需要从事前预防(聘请刑事律师参与重大决策过程)、事中控制(建立刑事合规审查机制)到事后应对(制定应急预案),形成全流程刑事风险防控体系。

六、结语

近十年来,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刑事追究体系完成了从"宽松软"到"零容忍"的历史性转变。这一转变体现在立法升级、司法理念革新、证明标准演进等多个层面,形成了"立体化追责"的治理格局。

在这一背景下,资本市场各参与方必须彻底转变观念,清醒认识到"证券从严"时代已经到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将刑事合规置于首位;中介机构应当坚守"看门人"职责,勤勉尽责。唯有如此,才能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实现稳健发展,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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