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跨越 13 年的维权之路,司法公正何时归位?

核心提示:1992 年,退伍军人卢燕友依规申请集体土地建房,取得合法土地证并居住 25 年。然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二审判决,却以 "非农业户口、不具备宅基地资格" 为由,先后撤销其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导致其经济损失超 46 万元,13 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卢燕友指控两案审判长宋玉杰、朱卓慧故意违背事实法律、违法认证证据,涉嫌枉法裁判,其维权之路历经行政复议、多轮诉讼、检察监督,检察复查,穷尽救济途径至今仍未获得公正结果。

从2022年10月至今年多次递交土地确权申清书给新庆镇政府,藤县政府,藤县政法委请求对争议土地使用权进行确认,无数次找藤县政法委书记周志强协调无果,与其当面沟通了十几次,他就是赖着不作为。政府一直以广西高院梧州中院两分生效判决认定卢燕友不符合申请集体土地建房条件为由,敷衍塞职不敢为不愿为不会为。

一、退伍军人依规建房,25 年合法产权突遭 "清零"

时间回到 1980 年,卢燕友从部队退役后回原籍广西藤县新庆乡落户,1981 年以户主身份承包家庭土地,保留农业户口与责任田。1992 年,因家庭住房困难,他依据 1991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回原籍退伍军人可申请集体土地建住宅" 的规定,以弟弟卢燕伟名义作户主,全家6人共同申请空闲地建房,实际上是卢燕友出钱亲手办理申请土地并独资建房。(因自身分管土地工作避嫌)申请空闲地建房,先后取得乡级政府 87 平方米、48 平方米的用地审批,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并支付 1500 元土地补偿金受让部分地块。

1993 年,卢燕友独资建成房屋并入住,水泥钢筋凭证、建筑队证言、开支登记簿等形成完整证据链。1997 年,藤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藤集建(1997)字第 091004034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明确土地使用者为卢燕友,宗地与卢燕伟共用。此后 21 年间,房屋由卢燕友管理使用,卢燕伟未提任何异议。

转折发生在 2012年,卢燕伟因家庭矛盾信访,要求撤销该土地证,并发证给其个人,其公开扬言:“我不惜200万,也要把卢燕友的房屋争到手!”在藤县纪委干部李鹏的大力支持帮助下,藤县国土局被迫报县政府注销了该土地证。后经梧州市人民政府两次行政复议、藤县人民政府复查均确认颁证合法,是正确的行政行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 04 行初 51 号行政判决也驳回卢燕伟诉求。但卢燕伟上诉后,广西高院法官宋玉杰主办的(2018)桂行终 228 号行政判决,突然又以莫须有的三个理由撤销一审判决和土地证,认定卢燕友 "非农业户口、国家干部,不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土地无县级批准;其在申请家庭人口6人中证椐不足"。

更令人费解的是,梧州市中院法官朱卓慧审理的(2021)桂 04 民终 857 号民事案件中,在一审已查明卢燕友独资建房、证据充分并判决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直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请求,理由竟与前述行政判决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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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被指多处违法,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卢燕友及其代理律师指出,两份二审判决存在明显违法情形,两法官的行为已涉嫌枉法裁判:

(一)宋玉杰法官:违背 "法不溯及既往",滥用司法权

(一)宋玉杰法官:违背 "法不溯及既往",滥用司法权

1、 错误适用法律:1992 年卢燕友申请用地时,应适用 1991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身份完全符合申请条件。但宋玉杰无视历史法律,强行适用 "现行宅基地政策",以其 1988 年转为非农户口、1990 年成为国家干部为由否定资格,违反《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2、故意遗漏关键证据:行政一审已通过《建房用地审批表》《粮油定购任务交售证》等确认卢燕友为户内成员,且审批表载明 "家庭人口 6 人、非农人口 2 人",与卢燕友父子非农户口完全印证。但宋玉杰仅以卢燕伟陈述矛盾为由,否定该核心事实,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违法干预行政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政府先行处理,但宋玉杰无视梧州市政府两次复议、藤县政府复查的合法结论,以司法裁判撤销已存续 25 年的土地证,超越司法权边界。

(二)朱卓慧法官:混淆法律概念,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朱卓慧法官:混淆法律概念,偏袒一方当事人

1、曲解行政判决:广西高院行政判决仅撤销土地证(权属证明文件),并未否定卢燕友基于合法审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朱卓慧将二者等同,错误认定其 "无宅基地资格",违背《民法典》"物权设立与权属证明分离" 原则。

2、否定合法建造事实:卢燕友已取得乡级政府用地审批,且有完整证据链证实独资建房,符合《物权法》第三十条 "合法建造设立物权" 规定,但朱卓慧无视事实,将合法建造认定为 "不合法"。

3、违法认证证据:对一审采信的 1992 年《协议》(笔迹鉴定真实)、缴费原件、出庭证言等核心证据 "选择性无视",反而采信卢燕伟无原件、无佐证的虚假证言(后被社区居委会声明无效),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4、程序违法: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撤销一审判决,且作出 "驳回确认所有权请求,告知另行主张权利" 的矛盾裁判,违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

三、13 年维权路漫漫,46 万损失谁来买单?

两份错误判决给卢燕友带来毁灭性打击:土地使用权证被撤销,房屋所有权被否定,自 2012 年起因卢燕伟强行干扰抢占无法正常占有使用房屋;直接经济损失(房屋价值、诉讼费、维权费用)超 23.53 万元,截至 2025 年 9 月的租金损失达 22.95 万元,合计超 46.48 万元;2023年1月起新庆镇政府加锁,锁着该房屋至今,因长期闲置导致门窗锈蚀、设施霉变,而他本人因长期维权陷入严重焦虑,精神备受折磨。

多年来,卢燕友始终坚持合法维权:2019 年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被(2019)最高法行申 9040 号行政裁定驳回;2022 年向广西高院申请民事再审,被(2022)桂民申 218 号民事裁定驳回;向梧州市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被驳回;向最高检申请行政诉讼监督,2024 年收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向最高法法官惩戒委员会举报两法官枉法裁判,至今无明确结果;2025 年提交梧州中院院长纠错申请,仍在等待答复。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资源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办函 [2020] 1344 号)第 36 条明确规定,国办发 [1999] 39 号文件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退伍军人,可依法确权登记宅基地。卢燕友 1980 年回原籍落户,1992 年申请用地,完全符合该政策,但相关判决并未采纳这一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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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求:纠正错误裁判,追究枉法责任

卢燕友表示,他的维权不仅是为了挽回自身损失,更是为了捍卫司法公正。他强烈呼吁:

1、上级司法机关依法撤销(2018)桂行终 228 号行政判决、(2021)桂 04 民终 857 号民事判决,指令相关法院重新审理或由最高法提审,恢复其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对法官宋玉杰、朱卓慧启动惩戒程序,乱用司法权超越、干扰、侵犯行政权,胡编乱判,查清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接受请托等违纪违法情节,依据《法官法》《法官惩戒条例》《刑法》等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3、督促相关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场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合法建房,为何会演变成跨越 13 年的维权持久战?两份被指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二审判决,为何能一路生效,无人纠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逾越了法律边界?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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