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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甲科技公司成立于1991年,股东为林建国与周士明(已故)。2003年,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产(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至周士明个人名下。

2018年,甲科技公司经法院强制清算后注销。

此后,林建国作为原股东提起诉讼,称:

“2001年,因公司无法贷款,决定以周士明名义购房,全部房款由公司支付,房屋用于公司办公,并作为注册地址。2000年,两人曾签署《股东协议》,约定如公司解散,房屋收益由双方各分50%。”

林建国还称,周士明去世后,其配偶王秀芬及儿子周哲、周涛于2015年将一号房屋通过继承过户至三人名下,损害了其应得权益。

因此,林建国请求法院

✅ 确认其对一号房屋享有50%份额;

✅ 判令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但被告方坚决否认:

一号房屋系周士明与配偶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虽将地址借给公司注册,但从未用于实际办公;

原告提交的《股东协议》和《清算公告》系伪造,签名非周士德所签,公章为打印形成。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林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科技公司与周士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三、法院说理要点

关键证据无原件,且经鉴定存疑

原告提交的《股东协议》《清算公告》均为复印件,称“原件在清算组”却无法提供;

司法鉴定显示:

协议中“周士明”签名与样本笔迹不一致;

公告所盖公章系彩色喷墨打印形成,非真实盖章;

→ 法院不予采信上述证据。

出资来源无法证明系公司行为

原告仅提供一笔13.2万元的银行单据,无法证明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由公司支付;

被告提交完整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结清证明及发票,证明购房系周士明夫妻共同出资;

→ 出资主体指向个人,而非公司。

房屋使用情况不足以支持“公司资产”主张

虽然公司注册地址为一号房屋,但无租赁合同、物业缴费记录、办公设备采购凭证、员工证言等证明实际用于经营;

被告解释为“仅借用地址”,法院认为合理。

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房屋自始登记在周士明名下,对外具有公信力;

在无确凿反证的情况下,应推定其为周士明个人财产。

原告主张的“50%份额”缺乏法律基础

即便房屋属公司资产,也应在清算程序中依法分配;

但强制清算裁定已载明“公司无任何资产”,原告当时未提出异议;

公司注销后,股东不得绕过清算直接主张特定财产份额。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谁主张,谁举证”:

主张借名买房,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可验证的证据链,仅凭复印件或口头陈述风险大。

公司资产登记在个人名下有风险:

一旦登记,法律即推定为个人财产。若股东死亡、离婚或负债,其他股东几乎无法追回。

清算程序是最后防线:

若公司在清算时未申报房产,或清算组无法核实权属,视为放弃权利,事后难以翻案。

协议必须“三真”:真签字、盖章、原件:

打印公章、代签名字、电子扫描件,在诉讼中极易被推翻。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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