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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登记的答复引发广泛关注,不少人误以为宅基地可无条件继承,实则该类继承存在严格法律边界。明确相关规则是避免权益纠纷的关键。对于此类继承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王英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指引,供大家参考。

核心前提

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决定了其继承不能脱离特定前提,城镇户籍子女继承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核心条件,具体如下:

1、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单独作为遗产继承。

2、继承以“地上有房”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房屋存在,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通过继承房屋所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部答复亦明确,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继承后,继承人同步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3、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丧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以房屋存续为基础。若宅基地上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灭失,宅基地使用权随之终止,该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主体范围与遗赠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的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其继承主体和流转方式存在限制,非亲缘关系的遗赠不具备法律效力,具体规则如下:

1、继承主体限定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兄弟姐妹、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城镇户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依法继承。

2、非亲缘关系遗赠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遗赠制度,自然人可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人身依附性,旨在保障农民居住权益。非本村集体成员的非亲缘关系人,无法通过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3、继承后的权利行使受限制。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仅可对房屋进行维修维护,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同时需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结语: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严格恪守法律边界,把握“地上有房”的核心前提和法定继承的主体限制。继承过程中应注重留存房屋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继承行为合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