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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3年,林薇计划“以旧换新”改善居住,卖掉名下原有住房后,准备购买一号房屋。

但在签约前夕,她发现因社保断缴3个月,不符合当时北京限购政策,无法以自己名义购房。

恰逢与男友赵阳恋爱中,便以其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屋登记在赵阳名下。

首付款近80万元由林薇账户支付,契税、物业费、维修基金等亦由其承担。2014年,她又独立出资15.9万元购买配套车位,同样登记在赵阳名下。

2015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2019年起,因感情破裂,林薇搬离一号房屋。此后房贷由赵阳自行偿还。2022年10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房屋未作处理。

离婚后,林薇起诉主张:一号房屋及配套车位系其借赵阳名义购买,应归其所有,并要求过户。

赵阳则反驳:

首付款是其父转账60万元+林薇赠与;

所有证件由他保管,说明他是真实产权人;

林薇婚前还贷是为维系感情的赠与;

房屋一直由他管理、出租,收益归他。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一号房屋及配套车位归赵阳所有,剩余贷款由其承担;

二、赵阳于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向林薇支付补偿款340万元;

三、驳回林薇要求确权及过户的诉讼请求。

林薇虽未拿回房屋产权,但成功获得相当于房屋价值55%的现金补偿,实质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主张证据不足。

林薇未能提供双方达成“借名合意”的直接证据(如书面协议、明确聊天记录),仅凭出资不能推翻不动产登记。

赵阳的“委托代办”“赠与”主张亦无证据支持。

其父转账60万元发生在购房后,结合双方恋爱、筹备结婚背景,更符合父母对子女购房的资助性质。

房屋应认定为“为结婚共同购置”。

购房时双方已举办婚礼、即将登记结婚;

首付款、契税、前期月供均由林薇支付;

赵阳未能证明林薇存在其他高收入来源,婚前还贷应视为动用其个人财产。

综合考量,酌定高额补偿。

法院结合出资比例、还贷贡献、房屋现值(620万元)、占有使用情况等因素,判令赵阳支付340万元折价款,体现对林薇实际投入的充分认可。

综上,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借名买房,但基于公平原则和财产贡献,林薇有权获得份额补偿。

四、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反映了“婚恋期间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大额出资”的普遍困境。

法院虽未支持“借名确权”,但通过实质性财产分割,保护了实际出资人的核心利益。

关键启示在于:

恋爱或婚前大额出资购房,务必书面明确资金性质(借款、共同出资、还是赠与);

即使无法签署借名协议,也应保留完整出资凭证+沟通记录;

若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尽早主张权利,避免被认定为赠与或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借名买房、政策房纠纷十余年,成功处理数百起类似案件,可为您提供精准应对策略。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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