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敏与李哲于2002年结婚。2010年,两人看中一套位于北京的房产(后称一号房屋),总价483万元。
首付款363万元由李哲父母(李建国、王秀兰)支付,剩余120万元以李哲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周敏作为担保人签字。
房屋交付后,公婆一家搬入居住至今,并缴纳部分物业、供暖费。
2018年,贷款提前结清。
2020年起,因夫妻感情破裂,公婆开始频繁主张:“房子是我们出钱买的,只是借儿子名字登记!”
他们先后三次起诉,要求:
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解除所谓“借名协议”;
按出资比例分得70%产权。
但三次诉讼均被法院驳回。理由包括:
协议无儿媳签字;
协议内容不构成“借名买房”;
无法证明全部出资;
夫妻共同还贷、缴税等事实存在。
2022年,周敏起诉丈夫李哲,要求确认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加名登记。
李哲和父母再次抗辩:“房子是我们的,不是你们的夫妻财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周敏与李哲共同共有;
✅ 李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周敏办理共有权登记;
❌ 驳回李建国、王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购房时间决定财产性质。
一号房屋系周敏与李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产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书面约定排除。
“借名买房”主张已被生效判决否定。
此前三次诉讼中,法院已明确认定:
公婆与儿子签订的《协议书》无儿媳签字,不能约束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内容模糊,未体现“借名合意”;
存在事后补签高度可能。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
公婆就同一房屋权属问题反复起诉,违反民事诉讼基本规则,法院不予重复审理。
部分出资不等于产权归属。
即使公婆支付了首付款,但:
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周敏为担保人);
契税、中介费等由夫妻支付;
无证据证明出资时明确表示“非赠与、非借贷”。
综上,在无相反约定情况下,婚后所购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对抗“父母出资=父母房产”误区的经典胜诉案例!
很多客户担心:“房子是公婆出钱买的,离婚时我是不是一分都拿不到?”
答案是:不一定!关键看三点:
✅ 购房时间是否在婚后?——是,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是否有书面协议明确为“借名”或“借款”?——没有,则出资可能视为对夫妻的赠与;
✅ 配偶是否参与还贷、缴税、管理?——参与即强化共有属性。
父母与子女单方签订的“代持协议”,若未经配偶签字,对配偶无约束力;
长期居住≠产权归属,公婆住几十年,也不能自动获得产权;
多次败诉仍纠缠?可主张滥用诉权。
如果您正面临公婆以“出资”为由争夺房产,请记住:法律优先保护婚姻共同体的财产权益。
及时收集还贷记录、缴费凭证、沟通记录,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婚姻房产纠纷十余年,擅长破解“父母出资+借名买房”类复杂案件,助您守住应得份额。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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