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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静、张芳、张莉是亲姐妹。早年,父亲张建国单位分配了一套公房(后为一号房屋)。

张芳、张莉成年后先后出嫁搬离,只有张静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

2001年房改时,父母年近七旬,经济拮据,不愿花钱买房。

张静称:“我来出钱买,登记在爸名下,房子算我的。”

她表示,父母口头同意,她随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承担了电话初装费、两次大规模装修、家具电器购置等费用。

此后近三十年,张静和儿子一直住在一号房屋,水电气暖、物业宽带均由她缴纳。

父母去世后,她起诉两位姐姐,要求法院确认:

“我和父亲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一号房屋归我所有,请配合过户。”

张芳、张莉坚决反对:“房子是爸妈的遗产,我们三人均分!根本不存在借名买房。”

张静提交了父亲生前手写的《说明》,提到“三女儿出资装修、尽孝最多”,还提供了银行流水、装修合同、缴费凭证、邻居证言等数十份证据。

但法院最终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曾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张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号房屋作为张建国、李秀兰的遗产,依法由三姐妹平均继承。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的核心是“双方合意”,而非单方付出。

张静虽主张存在口头协议,但无任何录音、书面文件或第三方见证,无法证明父亲同意“房子归你”。

出资行为性质不明,可能属赡养或赠与。

即便购房款由张静支付,在家庭内部,也可能被认定为对父母的资助或尽孝表现,不能直接推定为购房对价。

父亲手写材料仅为情感表达,非权属确认。

内容仅说“三女儿出资装修”“陪伴多”,未出现“产权归你”“只是代持”等关键表述,不具备确权效力。

房屋自2003年登记至父亲名下,长达20年未主张权利。

若真为借名,为何父母健在时不办理过户?此不合常理,削弱其主张可信度。

举证责任在原告,证据链断裂即败诉。

法院强调: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居住+出资”,无法闭环证明借名合意。

综上,借名买房关系不成立,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律师提示

本案极具警示意义:“亲情付出”不能自动转化为“房产所有权”!

很多客户误以为:

“房改房是我出的钱,只是写爸名字”;

“我住了三十年,装修两次,房子当然该归我”;

“我爸写了字条说‘多亏你出钱’,肯定能赢”。

但法院只看法律要件,不是道德贡献。

要成功主张借名买房,必须满足:

✅ 有明确合意证据(最好书面协议,次选录音、微信、邮件);

✅ 资金直接用于购房(转账备注“购房款”,避免现金或混同账户);

✅ 及时主张权利(父母在世时就应要求确权或过户);

✅ 避免将“赡养”与“购房”混为一谈。

特别提醒:房改房、央产房、军产房等政策性住房,借名风险极高。因涉及单位福利资格,法院对此类借名往往持谨慎态度。

如您正考虑以父母名义购房,或已陷入类似纠纷,请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是否足以支撑主张,切勿仅凭“住了多年”就贸然起诉。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借名买房、继承确权纠纷十余年,深知房改房借名难点,可为您提供精准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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