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典型案件,其中“卖红薯老人制止假币使用者反遭索赔”一案引发社会广泛热议。法院秉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核心原则,依法驳回原告无理诉求,用公正裁决为守法者撑腰,明确否定违法行为的正当性,向社会传递出惩恶扬善的鲜明价值导向。
时间回溯至2023年2月17日,75岁的滕某某在农贸市场摆摊售卖农副产品时,一名头戴头盔、佩戴口罩的女子王某某前来选购红薯。付款瞬间,滕某某一眼认出,此人正是两天前用假币骗取自己钱财的不法分子。为防止对方再次逃脱,滕某某当即上前阻拦,其女儿也迅速协助控制王某某,意图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拉扯、按倒控制过程中,王某某面部意外受伤。
民警抵达现场后,经调查核实,王某某非法持有并使用假币共计600元,行为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被依法处以7日行政拘留。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受到法律惩处的王某某毫无悔意,反而以健康权受侵害为由,将滕某某及其女儿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8253.06元,索赔金额近17万元。
“收到法院传票时,我们彻底懵了。”滕某某的女儿回忆此事时,情绪仍难平复。她坦言,父女二人只是想制止违法行为、追回损失,从未想过会面临如此巨额索赔。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恪守法律底线、遵守公序良俗。本案中,滕某某父女在自身财产权益受损、情况紧迫且无法及时获得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为阻止王某某逃离而采取的拘束行为目的正当合理,且控制对方后第一时间报警,后续拘束仅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助行为”构成要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4年12月31日,滕某某一家收到法院判决书,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巧的是,这一天正是滕某某的生日。“这是给父亲最好的生日礼物,拿到判决书时,我们父女俩紧紧抱在了一起。”滕某某的女儿哽咽着说道。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这场跨越两年的纠纷,以正义的裁决圆满落幕。
“正常开车却被碰瓷索赔,对方殒命后还要赔90万”,山东某地发生的这起离奇案件,一度引发公众强烈愤慨。一名老人蓄意碰瓷,主动冲向正常行驶的货车制造碰撞场景,最终因车辆碾压不幸身亡。令人震惊的是,老人家属非但不反思自身违法行为,反而以“人死为大”进行道德绑架,将无辜司机诉至法院索要高额赔偿,企图通过不法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然而,法律始终坚守“任何人不得因不法行为获利”的底线,这样的无理诉求终究难以得逞。
案件发生在某国道支线的日常通行路段:货车司机李某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行至城郊交叉路口时,已提前平稳减速、做好避让行人的准备。就在此时,年过六旬的王某突然从路边绿化带冲出,无视路面交通状况,径直扑向货车车头前方,随后做出躺卧、拉扯车辆的危险动作,意图制造“被撞伤”的假象实施碰瓷。李某发现异常后立即紧急制动,但受货车视觉盲区及惯性影响,未能完全避免碰撞,王某被车轮碾压,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通过路口监控录像、货车行车记录仪画面及周边证人证言,完整还原了事件真相。监控清晰显示,王某系主动、故意冲向行驶中的货车,即便在司机紧急刹车过程中,仍持续实施危险举动,其行为完全符合“碰瓷”的典型特征,属于蓄意自陷风险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核实,司机李某无超速、违规驾驶等过错,所驾车辆已按规定完成年检、制动系统运行正常,对事故发生无任何法律责任。
面对铁证如山的事实,王某家属却视而不见,固执秉持“人在车下死,司机必担责”的错误观念,多次向李某索要高额赔偿,协商无果后正式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90万元。庭审中,家属辩称王某年事已高、行动迟缓,认为李某作为货车司机未尽到充分观察与避让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若被侵权人故意造成自身损害,行为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界定“碰瓷行为属于故意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均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两起案件的判决,均彰显了“法不向不法低头”的坚定司法立场。无论是使用假币后反索赔,还是碰瓷殒命后谋私利,不法行为终究无法得到法律庇护。司法机关以清晰裁决为守法者正名,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任何挑战法律权威、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都将自食恶果;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遭遇不法侵害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留存好关键证据,让正义不被不法行为裹挟。
其实,法律的本质意义,归根结底就是四个字:惩恶扬善。这两起案件的公正裁决,正是对这一本质最生动的诠释,让法治信仰深植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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