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市场中,“一房二卖” 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购房者带来极大困扰。当卖家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不同买家,房屋最终归谁这一问题,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考量。

网友咨询:

一房二卖情形下,房屋最终归谁?

胡蓉律师解答: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房二卖情形下,若其中一个买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该买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若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有一份合同办理了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获得房屋。若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益通常会得到优先保护。合法占有体现了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买受人对房屋的实际需求和使用状态。若均未占有房屋,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具有优先权。支付购房款是履行合同的重要体现,反映了买受人购买房屋的诚意和实际履行行为。若购房款支付情况相同,且均未占有房屋,则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可获得房屋。合同成立在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先成立的合同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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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蓉律师补充:

预告登记是指在进行房屋等需要办理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的买卖时,由于某些情况不能立即办理登记,买方和卖方协商对该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以防止对该不动产再次进行处理的制度。办理预告登记所需材料包括:预测楼盘表(由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共同共有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按份共有(协议书原件);资料齐全后,予以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以购房者要密切关注房屋建设进度,及时办理后续正式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胡蓉律师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18年法官经历+十年律师实战经验,擅长婚姻家事、经济合同纠纷等,以法官角度准确预判,责任心强,力争案结事了,让委托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