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2年,周玉梅所在村启动拆迁,她作为被安置人,获得了购买回迁房的资格。但因个人原因,她决定借用亲戚周建国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
2015年12月,周建国以自己名义与甲置业公司签订购房确认单,选购了一号房屋(建筑面积54.41平方米),总价135,656.80元。全部房款由周玉梅直接支付,购房确认单上也明确写明“被拆迁人为周玉梅”。
此后多年,房屋一直由周玉梅实际控制,但因政策原因,迟迟未办理产权证。
到了2022年,房屋具备交易条件。为彻底解决权属问题,周玉梅与周建国于2022年3月11日补签《借名买房协议书》,明确约定:
一号房屋系周玉梅借用周建国名义购买;
房屋所有权归周玉梅所有;
周玉梅向周建国支付5万元“配合劳务费”,用于后续过户及交易协助。
协议签订当日,周玉梅如约支付5万元。
随后,周玉梅决定出售一号房屋。2022年3月26日,由周建国出面,与买家吴志远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总售价119万元(含装修折价)。房款全部打入周建国账户。
按约定,周建国应在收到售房款后,将全部款项转交周玉梅。但他仅在2022年3月26日转交10万元定金,又于4月25日支付89万元,剩余30万元始终拒绝支付。
周建国辩称:
这30万元是周玉梅同意用来支付他“因出售此房导致其他房产税费增加”的损失;
据建委工作人员说,他要为此缴税18万元。
但周玉梅否认曾有此类约定。双方协商无果,周玉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建国返还30万元售房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周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玉梅售房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
实际出资人成功追回全部售房尾款。
法院说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周建国是否有权扣留30万元售房款?
法院认为:
双方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书》合法有效,明确约定房屋归周玉梅所有,售房所得应归其支配;
周建国主张“周玉梅同意用30万元补偿其税费损失”,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予以证明;
经法院核实,周建国名下其他房产并未因本次交易产生额外税费,“税费提高”的前提根本不存在;
在无约定、无损失、无依据的情况下,扣留售房款缺乏法律和事实基础。
此外,法院指出:即使存在税费争议,也应另行主张,不能擅自抵扣属于他人的售房款。
鉴于周建国已收取全部119万元房款,扣除已支付的99万元,剩余30万元应全额返还。
办案体会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暴露出借名买房中的一个典型风险:名义人控制收款账户后,可能以各种理由截留资金。几点经验值得分享:
第一,事后补签协议仍有法律效力,但越早越好。
本案中,借名行为发生在2015年,协议直到2022年才补签。好在内容清晰、双方签字,法院予以采信。但若周建国拒签,周玉梅将面临更大举证难度。建议:一旦借名,尽快签署书面协议,哪怕简单一页纸,也要写清“谁出钱、谁所有、登记在谁名下”。
第二,售房时务必控制资金流向。
理想做法是由实际权利人直接收取房款,或设立共管账户。若必须通过名义人收款,应在协议中明确付款时限、违约责任,并保留全程沟通记录。本案中,周玉梅虽未控制账户,但因有协议+付款记录+对方自认收款,仍能胜诉。
第三,对方提出的“抵扣”主张,必须有证据支撑。
周建国称“你答应给我30万付税”,听起来合理,但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不会仅凭口头说法就支持扣款。这也提醒我们:涉及金钱往来,无论多熟的关系,都要留痕。
此案说明,只要出资事实清楚、权属约定明确,即使名义人试图截留售房款,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利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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