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2年,赵雅琴和丈夫赵明远正经历人生低谷——赵明远下岗多年,家中负债,连档案都无处存放。恰逢北京市推出经济适用房政策,但因赵明远身份问题,夫妻无法以自己名义申请资格。
赵雅琴便找到妹妹赵雅琳求助。当时,赵雅琳和丈夫周建国刚获批一套经适房指标。在赵雅琴承诺“以后帮你们办指标”后,赵雅琳同意出借名额。
2002年12月,以赵雅琳名义,与甲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位于昌平区回龙观),总价47.8万余元。所有手续由赵雅琴办理,全部房款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合同上“赵雅琳”的签名也是赵雅琴代签。
房屋交付后,赵明远夫妇及孩子入住,一直居住至2019年。购房合同、发票、审批表等原件均由赵雅琴保管。
2006年,赵明远与赵雅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分割了其他房产和车辆,未提及一号房屋——双方当时都认为这套房“与赵明远无关”,毕竟登记在小姨子名下。
但2010年后,赵雅琳夫妻反悔,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证。2016年,他们甚至起诉要求赵雅琴腾房。法院在A号判决中查明:
赵雅琴与赵雅琳存在借名买房合意;
周建国对借名一事知情且同意;
房屋由赵雅琴出资、装修、占有,应属其实际所有。
最终驳回赵雅琳夫妻的腾房请求。
然而,此后赵雅琴始终未主动要求过户。赵明远因视力残疾,行动不便,长期住在无电梯的一号房屋,生活困难。眼看房屋具备过户条件,而前妻和小姨子均不作为,他只能亲自起诉,要求:
确认自己对一号房屋享有50%份额;
判令甲置业公司先将房屋登记至赵雅琳名下,再由赵雅琳过户至他和赵雅琴名下。
赵雅琴表示同意配合过户,但不同意将50%份额给赵明远,称购房时赵明远完全未参与,且离婚时已分割完毕。
赵雅琳、周建国则坚决反对,称当年是被欺骗出借指标,导致自家丧失购房资格,要求赵雅琴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甲置业公司七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登记至赵雅琳名下;
✅ 赵雅琳、周建国在完成上述登记后七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至赵明远、赵雅琴名下;
赵明远成功推动房屋完成“从开发商→名义人→实际权利人”的完整过户路径。
法院说理
本案核心在于:赵明远是否有权代位主张过户?
法院认为:
第一,借名买房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认。
A号判决已认定:赵雅琴是实际购房人,赵雅琳、周建国知情并同意借名。该事实具有既判力。
第二,赵明远具备代位权基础。
一号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未分割,赵明远仍是利害关系人;
赵雅琴在A号判决后长期怠于行使过户权利,影响赵明远权益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赵明远作为债权人(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份额),可代位行使赵雅琴对赵雅琳的合同权利。
第三,过户路径分两步合法可行。
因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必须先由开发商过户至合同买受人(赵雅琳),再由赵雅琳转移至实际权利人。法院支持这一操作顺序。
办案心得
这个案子有几个关键点值得借鉴:
第一,代位权是突破“怠于履行”的利器。
很多借名买房案件卡在名义人或实际出资人不配合。本案中,赵雅琴虽认可借名,却多年不行动。赵明远作为共有人,通过代位权直接向开发商和名义人主张权利,绕开了前妻的消极态度,成功启动过户程序。
第二,生效判决是后续维权的基石。
2016年的A号判决已确认借名关系成立,极大降低了本次诉讼的举证难度。这提醒我们:一旦借名关系被司法确认,后续确权就有了“通行证”。
第三,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即使登记在他人名下,仍可能属夫妻共同财产。
赵明远虽未直接参与购房,但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购房发生在婚姻期内。法院据此认定其与房屋存在利害关系,赋予其代位权。这对离婚后才发现“隐性房产”的当事人尤为重要。
此案表明:即使离婚多年、前妻不作为、名义人反悔,只要能证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借名关系成立,实际权利人仍有法律途径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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