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hi,我是胖胖。

对于写东西,最近很多话题我都觉得挺乏味的。

其实很多时候,流量被掐一掐,就没那么想写了,但每天还是会逼着自己熬夜写一两篇。

粗略算了一下,去年前前后后,大致写了七百来篇文章。

胖胖要承认一点,这其中不乏一些无病呻吟之作,也有不少明显没灵感、硬憋出来的痕迹。

当然,还有一部分,胖胖是无偿在做的,是不对外的,譬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有些读者加了微信,为了某件事求助无门,但话题又从未被报道过,胖胖也不太敢放到自己的号上。

在有空余时间、也确实不忍心的时候,有人希望能写点什么,我就帮着码点文字。

至于能不能帮上忙,说实话,我心里也没底。

在这件事上,我自认为是懦弱的。

但以我现在所能承载的分量,大概也就只能做到这些了。

半夜看到这样一则新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件事情发生在海南海口。

苏女士家中被指渗水殃及楼下陷入纠纷,她始终坚持问题不在自家室内管道,而是在户外公共管井间。

为了自证清白,她请了公证人员到场见证,硬生生砸开地板,把隐蔽水管挖出来查验。

我看到的,是她被逼到了除了自残式证明,别无他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就是这么讽刺,一个普通人,被逼到要把自己的家拆开,来证明自己不是罪人。

如果,错误永远由被指控者承担,那无论换成什么时代背景、什么机构、什么话术,它的内核都不会变,这永远都是对普通人的轻慢!

这还不是第一次。

苏女士说漏水最早出现在2021年,那一年她请装修队对地板下水管做过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并无漏水痕迹。

她再去和物业沟通,物业却否定测试结果,坚持认为漏水原因与苏女士家管道有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也就是说,从2021到2026,纠纷拉扯了好几年,业主拿出过检测,物业仍旧不认,结论一直悬在业主头上。

到了今年的1月26日,她干脆把事情做绝:

找回15年前自家装修的施工队,同时邀请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见证,砸开地板挖出室内隐蔽水管现场查验。

社区网格员、公证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都在场,结论也很明确:

苏女士房内水管不存在破损和渗漏。

施工队负责人还补充了两个细节:

一是通过水管上的生产日期可以确认这就是当年装修使用的管。二是地板砖表面无色差,说明从装修入住至今地板完好——换句话说,这块地板可不是临时铺的,这管子也不是刚换来做样子的。

这是用最笨、最贵的方式,用伤敌一百、自损八千的方式自证!

她85岁的父亲,对着镜头情绪失控,说:

“对于物业,我们毫无办法,我真的很痛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我特能理解这种心情,这是一种无处着力的绝望:

你讲理,你举证,但对方不认。

最后你只能把自己家砸开,把自己逼到墙角,换来一句“行吧,你家没漏”!

可能吧,六子吃了几碗粉,不重要。

重要的是,冤枉他的人知道他有多冤。

物业在1月26日之后虽承认苏女士家管道无漏水,但对2021年的漏水原因依然含糊其辞。于是同一天,苏女士向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道歉、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说说几点看法:

这件事的关键,从头到尾,胖胖自认为根本不在到底漏不漏水这么简单,而在谁有义务查清楚、谁该为错误承担成本。

作为物业,你既然是一个收取物业费、承担公共区域维护与管理义务的服务主体,那么,公共管井间属于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排查,本来就不该靠业主自我猜测。

物业当然可以说排查漏点很难,可能管井结构复杂、存在渗漏路径隐蔽、楼上楼下相互影响,这些都有可能客观存在。

但困难不等于可以毫无证据先认定你家有问题。

管理的底线,是把不确定说成不确定,把需要检测说成需要检测,把责任边界说清楚,而不是把压力直接甩给某一户业主。

谁被指控,谁就得证明自己无辜,这是多流氓的逻辑啊!

一句怀疑你家,楼下一个就觉得是你,结果业主就要承担检测成本、沟通成本、时间成本,甚至像苏女士这样承担拆家的成本。

荒诞的是,在这件事中,我们看到的不是坏人作恶,而是好人为了证明自己不是坏人,付出了比坏人更高的代价。

当清白需要通过损毁来兑换,你们存在的价值何在?为了构陷?

苏女士请公证、找施工队、挖出水管,客观上确实把室内管道不是源头这件事坐实了。

既然物业后来也承认她家管道没漏,那2021年为什么能把矛头指向她家?这次依据又是什么?有没有形成书面排查结论?有没有第三方检测报告?如果当年没有足够证据,物业凭什么让一个业主背着“你家漏水”的名声耗五年?如果当年确实有理由怀疑,那怀疑被证明错误之后,物业又凭什么可以含糊其辞然后轻轻翻篇?

管理如果不需要为错误纠偏,它就很容易退化成一种推诿!

专业的处理路径,应该是透明的,例如物业应该启动排查、记录过程、请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报告、明确责任边界、明确费用承担规则,能调解则调解,不能调解则走司法。

你可以慢,可以难,但你不能把这些变成业主的原罪,否则这种先下结论、再让个人自证清白的处理方式,和那些阴魂不散、热衷于扣帽子的恶鬼,又有什么本质区别?

一遍遍证明自己、一遍遍重复陈述、一遍遍被否定,然后在漫长的耗损里,自己先崩掉,换作谁能受得了?

老人那句毫无办法,不只是控诉,还是对整个纠纷机制的无可奈何:

很多时候不是没有规则,而是规则在现实中没有把人当人。

苏女士选择起诉,当然不一定立刻就能换来一个让人满意的结果,但至少,会逼着一些问题回到该有的位置上。

漏水源头到底在哪里,证据链如何闭合?在过往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指认、程序不当、迟延排查、沟通不透明?

如果这些问题客观存在,相应的责任和损失,究竟该由谁承担?

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

当指控被证明是错误的,承担后果的,就不该是那个被指控的人。

你们当初凭什么这样判断?

错了之后,为什么可以不解释、不道歉、不赔偿,假装一切从未发生?

帽子扣错了,事情就能当没发生过吗?

如果错误不需要被纠偏,那下一次,被逼着自证清白的无辜者,只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