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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5万元购房意向金,最后决定不买,这笔钱竟被中介以“带看服务”为由强行截留三成。近日,市民吴女士向“新民帮侬忙”反映其与菁瑞地产间的购房纠纷: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仅有买方单方签字、交易根本未成立的情况下,中介不仅拒绝全额退还意向金,更在事后主张“劳动成本”,将意向金5万元款项扣留1.5万元。法律人士指出,中介的核心报酬以促成交易为前提,仅提供带看等基础服务却单方设定高额扣费,缺乏法律依据。

没有卖家签字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没有出卖方签字,仅有吴女士的签字。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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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没有出卖方签字,仅有吴女士的签字。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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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收到的意向金收条

吴女士告诉记者,1个月前,她通过菁瑞地产看房,准备在宝山顾村购买一套二手房。1月5日,她向菁瑞地产相关负责人打款5万元,这笔款项为宝山区菊太路777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A房源”)的购房意向金。同天,吴女士还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同显示,居间方为上海菁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根据条款,若A房源出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则上述意向金转为定金,未约定“带看费是否从意向金中扣除”。值得一提的是,A房源的《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协议》中,仅有吴女士一人签字,出卖方未签字。

“之前只是视频看房。”吴女士说,1月7日,业务员带着她来到菊太路777弄实地看房。“对这套付了意向金的房子,综合价格因素,我和丈夫没有特别满意,打算再看看别的。”吴女士还透露,同天,另一中介机构为她带看了顾村公园旁的另一套房屋(以下简称“B房源”)。“看完后,我又把B房源推给了菁瑞地产,要求带看。一天里,两家中介机构分别带我各看了一次B房源。”她强调,当天菁瑞地产带看在后,并且B房源也是由她提供信息的,非菁瑞地产的“计划内行程”。

全退诉求遭拒

经过慎重考虑,吴女士夫妇俩决定购买B房源,与另一中介机构签约。

1月20日,吴女士要求菁瑞地产全额退还意向金5万元,理由是A房源未达成交易理应全额退,并且居间合同上只有自己签字,没有出卖方签字,她认为是“无效合同”。但菁瑞地产拒绝全额退。

1月21日,在吴女士投诉后,属地城管部门介入,但在协调会上,双方就“退多少”始终未达成一致。

1月22日,宝山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这属“合同纠纷”,非城管部门执法事项,只能组织调解。

新民晚报记者又联系到菁瑞地产相关负责人核实情况。对方坚持,A房源未成交但中间业务员有带看房等服务,因此只能退还部分。他还说,吴女士最终在另一家中介处签约B房源,涉嫌“跳单”。

对于菁瑞地产拒绝全额退的理由,吴女士既气愤又不解,她表示按照行业惯例,未成交前,意向买家不需要为中介的日常带看、咨询、匹配房源等服务支付费用。“意向金5万元只针对A房源,有收条和合同为据,与B房源无关。如果菁瑞地产认为我存在‘跳单’行为,也应该‘另案起诉’,不能把两件事捆绑在一起解决。”

2月3日,吴女士向“新民帮侬忙”反馈,全额退诉求仍遭拒,菁瑞地产目前只肯退还3.5万元。“带看几次房就要收一万五?这也太辣手了!”

律师意见:未促成交易,中介无权主张高额报酬

在未达成交易的情况下,中介机构是否有权截留部分款项作为“劳动成本”?记者就此咨询到法律人士。上海尚社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晓表示,5万元“意向金”非法定概念,属交易意向预付款。《民法典》第586条:定金须书面明确约定,否则不适用定金罚则;吴女士支付的意向金未约定为定金,不得按定金处理。订金属合同履行预付款,常见于各类买卖合同。《民法典》第510条/511条:合同对意向金用途、退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交易习惯与公平原则,交易未达成应返还。根据《民法典》第961-966条,中介报酬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律师认为,中介仅提供带看房服务未促成交易,无权主张高额报酬;且看房服务费用未事先约定,不得事后单方主张。意向金属“诚意金/预付款”,非定金;未促成交易,中介应全额退还,菁瑞地产无权事后单方设定扣费项目及金额。即使中介主张必要费用,也应按《民法典》第964条,基于带看的实际成本(如交通、人工)合理主张,而非高额截留。

“单方签字的居间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另外,马晓律师指出,从目前掌握的信息看,B房源为多中介挂牌,菁瑞地产仅提供带看,未提供独家信息、实质性议价等核心服务,“客户未利用菁瑞地产的独家信息或关键服务,选择其他中介是合法的市场选择,不构成跳单。”

马晓律师提醒市民,签订意向金/订金合同时,务必明确退还条件、转化规则与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同时,在转账时备注“意向金(未成交全额退还)”或“订金(非定金,未履约全额退还)”,留存凭证;最后,警惕中介将“意向金/订金”变相转为“定金”,转化需书面明示,否则不适用定金罚则。

原标题:《“带看几次房就要收一万五?”市民购房意向金遭中介高额截留》

栏目编辑:陈浩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夏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