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由于征收程序复杂,所以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而被征收人最常遇见的就是土地补偿费被村委会克扣了、或者是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各项补偿费的不合理。各项补偿费不合理,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水平,广大被征收人自然也就不愿意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很大意见,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如果个别的征收项目比较着急,那么被征收人就有可能会遭遇到征收方各种的逼迁行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常见的逼迁行为就有地上附着物和房屋被直接强行推毁,或者是以威逼利诱的方式,让对补偿有异议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或者是让村委会或者是其他工作人员模仿被征收人的笔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但是除了这些逼迁行为之外,还有一种也是广大被征收人经常遇见的就是,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认可,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直接将极低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补助费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费、搬迁费等补偿打入被征收人的银行账户中,以补偿款已经到位为由,强行推进征收工作。在凯诺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就有一起是这样的。

李某是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在所在村庄合法承包了土地,一直以来,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靠种植农作物,也就是以土地为生。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当地相关部门也因公共利益需要,启动了征收工作,而李某所承包的土地,也因此被相关部门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对于征收,李某本就没有任何的意见,但其的要求就是能拿到合理、公平的补偿。

然而在看到相关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李某觉得该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如果按照这样的补偿标准对大家进行补偿,那老百姓以后的生活可能就成问题了。所以对于征收方提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求,其也就没有答应,更没有交出土地。

然而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在其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竟然为了推进征收工作,把极低的补偿款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打入了其的银行账户。对于征收方的这一波操作,李某是怎么也没有想到的,但李某并没有与征收方过多的纠缠,随后李某便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有关部门却以相关部门已经支付了补偿费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面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李某便决定找一位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在打听及多方对比之下,李某最终决定聘请凯诺律师来帮助自己。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之后,马上针对该复议决定进行了审核,同时也对整个征收过程中进行了研究,最终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按照该维权方案,凯诺律师马上指导李某,针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

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依法撤销了行政复议决定,同时也责令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至此本案也取得了一定的胜利。

事实上,在实践中征收方先将极低的补偿直接打入被征收人账户的情形并非个例。只要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且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就会先斩后奏,从而来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但是,征收方的这种行为,严格来讲是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而且也是一种极不成熟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行政机关在未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中的行为不是成熟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且该行为不意味着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就征地补偿事宜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意见,也并不阻碍被征收人因对补偿安置行为不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使征地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应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实现收回土地的目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侵害附着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未与行政机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虽然在实施了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当事人的银行卡内,但并不代表当事人已经认可行政机关的行为。

也就是说,在土地征收中,就算征收方把补偿款打入了被征收人的银行账户,但是这种行为只要没有经过被征收人的同意,那么也就不意味着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更不意味着其就履行了补偿职责,反而是一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征收方先将补偿款强行打入银行账户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去动用这笔补偿款,一旦动了这笔补偿款,那么就有可能会让征收方认为,你已经对这笔补偿款没有任何异议了,从而导致以后维权时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

因此,在补偿不合理时,千万不要去取这笔钱,可以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针对征收方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