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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DOLC)

当房东以“自用需求”为由发出解约通知时,很多租客都会猝不及防、心生恐慌。但事实上,租客并非毫无还手之力。并不是每一封“自住解约”都是合法有效的。下面,我们系统梳理:什么是自住解约?哪些情况成立?租客可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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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住解约”?

所谓自住解约,是指房东为了将房屋用于自己或近亲属居住,而依法终止租赁关系。这已成为目前最常见的解约理由之一。

重要提示:公司型房东(如房地产公司、住房企业)原则上无权以“自住需求”为由解约。只有自然人房东才可以主张自住解约。

哪些人可以作为“自住对象”?

法律对“需求人”的范围界定得相当宽泛,包括但不限于:

  • 房东本人

  • 配偶或未婚伴侣

  • 子女、继子女

  • 父母、岳父母/公婆

  • 孙辈

  • 侄子、侄女

  • 以及长期生活在房东家庭中的成员

需要注意的是:护理人员通常不被视为当然的自住对象,因此不能轻易据此主张自住解约。

哪些情形属于合理的自住需求?

法院认可的理由包括:

  • 因年老或健康原因更换住所

  • 子女搬出或家庭结构发生变化

  • 为了行使对子女的探视或抚养权

  • 因工作地点变动需要更近的住房

相关判例中,法院往往对房东较为宽松,这一点对租客并不有利。

哪些情况不构成自住需求?

如果房东只是模糊地表示“将来可能用得到”,这种所谓的“储备性解约”是不被允许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已明确否定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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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在解约信中必须说明哪些内容?

原则上,房东只需在解约信中说明:

  • 房屋将供谁使用

  • 基本理由是什么(例如:更靠近工作地点、缩小居住面积、家庭成员增加等)

关键点:房东无需在解约信中提供证明材料。租客也无权要求其在信中附上证据。正如慕尼黑租客协会的莫妮卡·施密特-巴尔策特所说:“理由只要听起来合理、可理解,法院往往就会认可自住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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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客对解约理由存疑,该怎么办?

如果你觉得哪里不对劲,不要忽视这种直觉。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书面要求房东进一步解释自住需求

  • 核查房东陈述是否真实(例如网络搜索)

  • 留意房屋是否同时出现在售房或出租平台上

  • 若此前刚发生租金纠纷、附加费用争议,更应提高警惕

一旦发现房屋被公开出售或重新出租,自住需求极可能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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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约信本身就能判断是否合法吗?

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你可以逐一检查以下问题:

  • 使用目的是否具体、明确?

  • 是否清楚说明了使用人?

  • 使用人是否属于法律认可的亲属或家庭成员?

如果上述条件不满足,按照律师尼科·贝格霍夫的说法:“原则上,自住解约就不成立。”

形式错误同样致命:

  • 若房东为夫妻或继承人共同持有房屋,必须全部签字

  • 漏签、少签都会导致解约无效

  • 若合同中有多名承租人,解约必须针对所有人

这些都是租客可用的“技术性反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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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自住解约,租客有哪些权利?

租客依法享有异议权(widerspruch),尤其在以下情况下:

  • 高龄

  • 重病

  • 搬迁将造成不可承受的生活困难

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解约期届满前至少两个月提出。多数情况下,这将不可避免地进入司法程序。

额外保护:如果房东在解约信中未告知异议权及期限,租客甚至可以在后续的腾退诉讼中再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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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解约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解约期限与租期长短直接相关:

  • 租期满5年:6个月

  • 租期满8年:9个月

特别情形:若整栋楼被分割为产权公寓,可能适用解约保护期:

  • 一般为3年

  • 各州可延长

  • 慕尼黑等巴伐利亚城市:10年

  • 巴登-符腾堡州: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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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不撕破脸的解决方式?

有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折中方案,例如:

  • 延长搬迁期限

  • 房东承担或补贴搬家费用

即便房东未主动提出,租客也完全可以主动谈判,往往能争取到更现实的缓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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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自住解约并非“房东一句话,租客就必须走人”。冷静核查、善用法律工具、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往往能大幅提升谈判筹码,甚至彻底扭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