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在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案外人浦某某得知后,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丰田牌轿车虽登记在该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实为自己全额出资购买,仅出于营运便利挂靠登记于该公司,自己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求法院中止对该车辆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确为某汽车租赁公司。然而,异议人浦某某提交了多项证据:其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保证金及购车首付款的凭证、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按月偿还车贷的银行流水记录、其直接向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支付车辆保险费并要求该公司代为投保的微信转账记录及保单等。证据显示,购车款主要由浦某某支付,车辆贷款由其本人偿还,日常保险购买、违章处理等事宜也均由浦某某实际负责。
案件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浦某某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其系涉案车辆的实际出资购买人和占有使用人,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实为车辆挂靠经营关系。法院裁定支持了浦某某的异议请求,中止了对该涉案车辆的执行。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机动车物权归属:登记对抗主义
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其物权变动的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确立了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对于包括车辆在内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关键在于“交付”这一事实行为,而非登记。
而第二百二十五条则针对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作出了特别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明确了我国对机动车物权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权的取得自交付时即告完成,登记并非所有权产生的要件。公安机关的车辆登记管理,主要功能是行政管理和公示公信,其法律效果在于,未经登记的所有权变动不能对抗交易中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登记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所有权的绝对归属。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当车辆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不能机械地仅以登记信息为准认定财产归属。法院需要穿透登记表象,查明车辆的真实权利状态。
二、挂靠经营模式
车辆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常见的现象,即个人或合伙出资购车,为满足行政许可要求,将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名下,并以该企业名义从事运营。这种模式导致了法律上的权属外观与事实严重分离:登记车主(被挂靠企业)是名义权利人,而出资购车、实际占有使用的挂靠人才是真实权利人。
当被挂靠企业成为被执行人时,登记在其名下的挂靠车辆极易被法院作为其责任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这直接冲击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利。此时,实际出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执行,核心在于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观点(如《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指出,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不应简单地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实际购买人所有。这一精神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审查的重点在于,案外人是否提交了充分证据(如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贷款文件、保险支付记录、日常使用和维护证据等)证明其系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以及其与登记名义人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协议等能够解释登记状况的合理法律关系。
三、实际所有权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中,没有局限于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而是对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实质性审查。浦某某提供的从购车出资、贷款偿还到保险购买、车辆管控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一个逻辑自洽、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足以使法院确信其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这种基于真实出资和实际控制而成立的所有权,是合法、真实的财产权利。
此种真实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关键在于其权利性质是否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在本案涉及的劳务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一般金钱债权,其对被执行人(汽车租赁公司)财产的执行请求权,效力上并不优先于案外人对特定财产(车辆)享有的所有权。当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并非被执行人所有时,对该财产的执行便丧失了基础。因此,法院认定浦某某的所有权足以排除针对该特定车辆的强制执行,是符合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基本法理的。
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车辆登记在执行程序中毫无意义。恰恰相反,基于登记的公信力,法院完全有权且应当首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这既是执行效率的要求,也是保护潜在交易安全和申请执行人合理信赖的必要之举。案外人如欲排除执行,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用扎实的证据来推翻登记推定,证明真实权属。这是一个由申请执行人基于登记外观启动执行、案外人通过举证进行实体抗辩的动态平衡过程。
律师寄语
车辆挂靠经营模式在带来运营便利的同时,也埋下了深刻的权属风险隐患。对于实际出资购车的挂靠人而言,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意味着其核心资产在法律外观上脱离了自身控制。一旦被挂靠企业陷入债务纠纷,挂靠车辆极易被卷入执行程序,挂靠人不得不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途径维权,过程耗时费力,且结果并非绝对乐观。
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允许他人车辆挂靠也非高枕无忧。其虽非真实车主,但作为登记名义人,可能因挂靠车辆的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或因挂靠人的经营行为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其名下的“责任财产”外观也可能影响自身的信贷资质。
对于从事运输经营的各方主体,最根本的避险之道在于规范经营,尽可能使车辆权属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保持一致。如果确需采用挂靠模式,双方务必签订权责明确的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应完整保存所有购车、付款、贷款、保险、维修等原始凭证,以备在发生权属争议时能够有效证明自身权利。在涉及重大财产处置时,模糊的权属关系往往是纠纷的源头,明晰化、合规化才是长治久安之策。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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