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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监察协同治理研究》
■李挚萍
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监察协同治理是区域行政协作的重要探索,也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在全球范围内,“湾区经济”凭借其强大的集聚和外溢效应以及高效的资源配置能力,对全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此同时,粤港澳大湾区也面临资源环境压力,跨区域环境监察存在多重问题和挑战。针对环境监察实践中的问题,单兵突击的方式较难摆脱跨区域环境监察治理困境,需要采取协同治理路径,推动跨区域环境监察的改革与升级。这不仅要求跨区域环境监察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执法力度的加大,提升环境监察的效率和准确性,建立健全跨区域环境监察的协调机制,加强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联动执法的合力,有效应对跨区域环境污染转移与法律规避问题,从而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监察协同治理需要粤港澳三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合作、共享资源,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环境保护提质升级,为区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以地理区域为核心的系统性环境监管,是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监察协同治理的关键所在。以粤港澳大湾区三法域特殊法律环境及环境监察体制的兼容性分析为基础,推动区际法律冲突下三法域环境监察的协调发展、跨区域环境治理法治化下的环境监察制度改革,以及跨区域环境污染转移与法律规避问题的解决,形成环境监察部门协同、区域协同、社会协同格局。从区域环境保护与跨区域污染防范出发,为跨区域污染转移与规避行为治理提供对策建议。
《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监察协同治理研究》一书丰富和完善了环境健康监察基础理论,归纳和概括了环境监察的基本法理,分析了环境监察制度效能及主要问题。针对环境监察实践问题,该书提出以协同治理及立法保障为路径,实现跨区域环境监察在法治体系框架内优化的对策建议。
智慧监察是大数据时代环境监察的必然发展趋势,该书建议,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智慧监察协同合作系统建设,健全粤港澳大湾区健康利益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并在信息通报、公众参与、利益协调、深度合作层面,为粤港澳大湾区水政监察、大气污染监察、土壤污染监察机制衔接提供智力支持,深化粤港澳三地环境监察合作,为打造国际化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环境监察是环境健康保障的重要制度基础,环境监察立法是环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书以“健康中国”战略为指引,推动环境监察制度及湾区协同治理研究,致力于为跨区域公共健康保障提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监察协同治理是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的重要议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建立和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实现湾区协同治理,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该书探讨了环境监察制度的现状与挑战,并提出协同治理的策略。环境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公共健康的基础。环境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环境监察部门还应加强与卫生、应急等部门联动,形成跨部门的协同机制,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湾区协同治理是应对区域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应加强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格局,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水平。
该书指出,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环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粤港澳三地环境监察体制存在差异,以行政区划为边界的环境监察执法较难满足跨区域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跨区域环境污染监测监察应当成为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核心。基于区域环境保护和跨区域污染预防的考量,该书旨在提出一套全面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区域环境监察方案,实现粤港澳三地环境影响评估等制度的衔接协调,为跨区域污染转移和规避行为的有效监管提供策略性建议。该书强调,在完善环境利益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同时,还应关注区域融合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在信息通报、公众参与、深度合作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该书建议,通过环境治理理念、制度及民意的协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水政监察、大气污染监察、土壤污染监察等领域的检查、督办、执行和责任追究工作的衔接,构建一个跨法域的预防、监督、救济一体化协同治理规程,以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防护屏障。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总 监 制丨王列军车海刚
监 制丨陈 波 王 彧 杨玉洋
主 编丨毛晶慧 编 辑丨蒋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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