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田湖法庭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因建房受伤引发的款项纠纷。
基本案情
老王经小李、小王雇佣,为房主老张建造房屋。不料施工过程中老王意外受伤,急需治疗费用。老张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先行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解了老王的燃眉之急。老王康复后,就此次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雇佣人小李、小王以包工包料方式合伙承建房主老张的两层房屋建设工程,小李、小王与老张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老张不存在选任或指示过失;老王在提供劳务期间自身安全意识不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小李、小王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未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亦存在过错;最终依法判决老王自身承担40%的责任,雇佣人小李、小王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房主老张不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生效后,老张多次向老王索要之前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却屡屡遭拒。老王认为,自己受伤是在为老张建房过程中发生的,即使法院认定老张没有赔偿责任,这笔钱也应视为一种“补偿”,无需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老张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款项。
调解过程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双方过往的合作关系及老王的受伤情况,决定从释法明理入手化解纠纷。法官耐心向老王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老张在无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其垫付医疗费,而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老张不承担赔偿责任,老王继续占有该笔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经过法官的悉心讲解和释法析理,老王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当场表示愿意退还这笔款项。在法官的见证下,老王将5000元医疗费返还给老张,双方握手言和,这起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有特殊除外情形)。构成不当得利需满足四个核心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包括财产总额的积极增加(如获得金钱、物品)或消极增加(如本应支付的费用未支付);
2.他方受到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总额的直接减少(如垫付费用)或应得利益未获得的间接损失;
3.获益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的利益所得正是源于另一方的损失;
4.获益无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理由支撑该利益取得。
善意不应被辜负,公平更需法律守护。无论是日常借贷、垫付费用,还是其他财产往来,建议双方尽量留存书面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明确款项性质。如遇纠纷,应理性沟通、依法维权,切莫因一时误解让“好心”变“寒心”,让“小事”成“讼事”。(王金磊)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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