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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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财产处置(尤其是房产、土地、股权等大额财产)常出现“流拍”情形。
那么,流拍后优先权人放弃以物抵债,还能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最高院在《深圳某工程公司与云浮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并不对多个执行债权的清偿顺序产生影响。前位债权人放弃接受财产抵债,只是放弃这一变价措施,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人在放弃接受财产抵债的情况下,其应受清偿的优先权并不消灭。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关于以物抵债能否改变债权人之间的法定受偿顺序的问题
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此条明确的是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均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该流拍财产归属的顺序问题,受偿顺序在后的债权人因前位债权人未接受财产抵债,从而获得购买该财产的资格。
但根据2020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并不对多个执行债权的清偿顺序产生影响。前位债权人放弃接受财产抵债,只是放弃这一变价措施,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事实上,对抵押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权的放弃必然需要权利人通过明示方式作出。
在优先受偿权人未明示放弃其优先权的情况下,接受抵债的债权人即承受人不会因接受以物抵债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债财产变现后的价值受偿的地位。
因此,申诉人关于优先权人在放弃接受财产抵债的情况下,其应受清偿的优先权亦随之消灭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这种情况下,受偿顺序在后的普通债权人以物抵债时,如何计算其应缴纳款项?
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形下,执行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定顺位计算多个债权各自应受清偿金额,并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
本案中,流拍的财产即案涉房地产价额变卖价即8039余万元,而案涉房地产上的优先受偿债权本金部分合共8702万元,明显超过流拍财产价额。因案涉房地产的执行变价所得尚不足以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而深圳某工程公司在本案的执行债权为普通债权,显然无法从流拍财产变价所得中接受清偿,即在本案中,深圳某工程公司的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为零。因此,其应按照变卖的流拍价全价进行购买。
周军律师提醒,遇到此类纠纷(如优先受偿权认定、以物抵债流程、财产分配争议等),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协助收集证据、明确权利边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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