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柳州市柳北区白露村双冲屯第二村民小组,彭某伟、彭某杰父子在此落户生活超四十年,参与村集体土地承包、履行村民相关义务,却未获 2013年至 2021年期间共计45.2万元的征地补偿、集体分红等集体财产相关收益。值得关注的是,父子二人与同户亲属户籍及身份属性一致,亲属却能正常领取各类分配款项,此类同户不同分配的情况,让彭氏父子的相关权益主张遇阻。历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彭氏父子的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支持,其长期的村民生活经历与集体财产分配权益的关联问题,也引发了对基层集体财产分配相关流程及决议执行合理性的探讨。
四十载扎根村落 户籍耕种义务均具
彭氏父子与白露村双冲屯第二村民小组的联结始于上世纪 80 年代。1982年左右,年仅10岁的彭某伟随养父彭某汉迁至该村生活,逐步融入村集体日常;1985年11月,13岁的彭某伟正式将户口从藤县迁入白露村二组,完成户籍落户;1997年,彭某伟之子彭某杰出生,户口当即登记在该村,在当地成长生活。
生产生活中,彭氏父子深度融入村集体。1985年,白露村第一轮土地分配时彭某汉已实际分得土地,2000 年土地延包时,彭某汉户分得 1.16 亩土地,登记人口 4 人,彭某伟是该土地的实际耕种人,多年来持续参与土地耕种,履行村民相应义务。2013 年,村组织曾出具证明,明确彭某伟为彭某汉户家庭成员,在土地承包层面认可其作为本村村民的相关身份。彭某伟在白露村二组结婚生子、耕种土地,户籍在册且长期生活于此,彭某杰自幼在当地生长,父子二人长期与该村形成紧密的生产生活联结。
一纸决议定标准 多次分配未获资格
彭某伟与村集体的收益分配分歧,源于2008年4月白露村二组经民主程序形成的《会议决议》。该决议同年8月经村委会盖章确认,明确集体财产分配需同时满足“五十年代合作社原始社员及其后人”“分配时户口在本组”两项条件,成为后续集体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彭某伟也因此未被纳入集体财产分配范围。
2013年10月,村集体部分土地被征收并发放补偿款,彭某伟的继母李某华、李某芳及其女婿、外甥,以及彭某陆均顺利获配,彭某伟相关的 2 万元补偿款主张未得到支持,这是其首次面临此类权益分配问题。2019年12月,村集体发放城中村改造征地款及每人10万元的人口分配款,上述人员再次正常获配,彭某伟、彭某杰父子未获得相关款项,成为双方分歧升级的关键节点。
2020年10月、2021年2月,村集体先后两次发放集体分红,每人分别为2万元、1万元,彭某陆依旧顺利领取,彭氏父子仍未被纳入分配名单。多次集体财产分配中,彭氏父子均未获得相关收益,双方的分歧也随之不断加深。
依法维权遇波折 45 万收益诉求未获支持
面对多次未被纳入集体财产分配的情况,彭氏父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益,却历经诸多波折。
2020年3月,彭氏父子等人首次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集体支付18万元征地补偿款,后因相关原因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但村集体的分配标准未发生变化,彭氏父子的权益主张仍未得到落实,无奈之下,彭氏父子再次提起诉讼。2022 年9月,彭某伟、彭某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金额增至 45.2 万元,涵盖 2013年至 2021年期间的征地补偿、人口分配及集体分红款,父子二人各主张 22.6 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彭氏父子虽有户籍且长期在村生活,但并非原始社员后人,土地承包登记仅证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等同于集体财产分配资格,据此驳回彭氏父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彭氏父子不服,于 2023 年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彭某伟系冯某凤后人,且父子二人已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分配权。二审法院经审理未采纳原告的新证据,仅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集体财产分配资格分属不同范畴,土地延包登记无法推翻彭氏父子非“社员后人”的相关认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次诉讼后,彭氏父子 45.2 万元集体收益的诉求仍未得到支持。
同户不同分配现差异 决议执行存待解问题
彭氏父子未获集体财产分配的情况,也显现出村集体在分配过程中存在的同户不同对待问题,以及 2008 年《会议决议》执行中的相关疑问。
从身份与户籍来看,彭某伟为彭某汉的养子,户口在白露村二组,属于彭某汉户,且彭某伟的户口迁入时间比继母李某华与其女儿李某芳还早四年。但在历次集体财产分配中,李某华及李某芳均能正常领取征地补偿、集体分红,彭某伟、彭某杰父子却始终未被纳入分配范围,相同的户籍属性、一致的家庭关系,却遭遇截然不同的分配待遇,有失基本公平。
从决议执行层面来看,2008 年《会议决议》明确的 “原始社员后人 + 户口在本组” 分配条件,彭某伟作为彭某汉的养子,属该村原始村民冯某凤的养子范畴,且父子二人在历次分配时户口均在册,形式上符合决议分配条件。此外,决议明确按户进行分配,原户主彭某汉去世后由李某华代理户主,彭某汉户家庭成员包含彭某伟、彭某国、彭某陆,但实际分配中仅有彭某陆获配,彭某伟、彭某国均未被纳入,相关执行过程是否存在疏漏或其他“隐情”,有待进一步核查。
同时,2000 年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时,彭某汉户的户主、家庭成员均未发生变化,彭某伟作为该户实际耕种人,村集体在土地承包层面认可其身份,却在集体财产分配时将其认定为 “外来挂靠户”,此类不同环节的身份认定差异,也让彭氏父子难以理解。
权益保障盼落实 相关疑问亟待厘清
数十年扎根村落,户籍在册、长期耕种土地、履行村民义务,彭某伟、彭某杰父子本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参与集体财产分配,却因决议执行的相关问题,遭遇接连的不公对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又接连败诉。
目前,彭氏父子仍未获得45.2万元集体收益,同户不同分配的现状仍未改变,这一事件背后的诸多问题亟待厘清:白露村二组2008年《会议决议》的执行过程是否存在偏差?为何彭氏父子形式上符合决议分配条件却未获分配,而同户亲属能正常领款?村集体在土地承包与集体财产分配中对彭氏父子的身份认定为何存在差异?
长期维权未果,合法权益始终未能得到保障,已让彭某伟耗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其本人因长期劳作身患腰肌劳损,伴有脑梗塞后遗症,身体残疾,现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生活陷入极度困顿。
基层集体财产分配事关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亦是基层治理的关键环节。恳请相关主管部门及时介入、调查核实,厘清事件原委,规范基层集体财产分配流程,依法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推动基层集体财产分配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村民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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