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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张先生1985年去世,王女士2021年去世。

1984年,原家庭住房(S号房屋)经“落私发还”登记在王女士名下。1998年该房拆迁,王女士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协议,获得两套安置房: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和另一套(登记在四女儿名下)。

2001年,王女士以成本价7.2万余元购买一号房屋,使用了夫妻双方共50年工龄优惠。2006年取得房产证。

2022年,二儿子张某1起诉,称:

房款全部由其现金支付;

因母亲无收入,双方口头约定借名买房;

其长期居住、持有房产证及收据;

母亲2021年签署《确认借名买房声明》,并有多份遗嘱称“房子归我”。

故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母亲之间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其余子女中,两人支持,两人坚决反对,认为:

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

借名买房无任何书面协议;

母亲在多份遗嘱中均称“我的房产”,从未提“代持”;

张某1在此前多起诉讼中从未主张借名,直到败诉后才提出。

二、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张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不认可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借名买房需证明“购房时存在合意”

原告提交的《借名声明》形成于购房23年后,不能反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

合同是否存在是客观事实,不能通过事后追认创设。

2. 遗嘱≠借名协议

母亲遗嘱称“房子归你”,仅体现赠与或继承意愿,不等于承认“你才是真实权利人”;

若真为借名,为何20余年不办理过户?

3. 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律推定效力

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近20年,原告从未主张权利;

仅凭持有房产证、缴费单,不足以推翻登记效力。

4. 原告举证未达“高度盖然性”标准

无直接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其个人积蓄;

在此前共有物分割、合同无效等多起关联诉讼中,从未提出借名主张,不合常理。

5. 房屋含父亲遗产份额,母亲无权全部处分

S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利益包含已故父亲份额;

即便母亲愿给儿子,也仅能处分其自有部分。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抓住“时间矛盾”:借名主张在购房23年后、多次败诉后才出现,明显为诉讼策略;

区分“继承意愿”与“权属归属”:遗嘱说“给你” ≠ “本来就是你的”;

强调程序失权:此前诉讼中沉默,视为放弃权利主张;

援引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在无充分反证下,登记即推定真实。

重要提醒:

⚠️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必须有书面协议+完整资金流水+及时确权;

⚠️ 事后补签“借名声明”几乎无效;

⚠️ 仅凭出资+居住+持有证件,不足以推翻产权登记!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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