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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某(父亲)于2017年将其名下一号房屋出售,得款360万元。随后,他分6次向儿子赵某某及儿媳李某转账359万元。同年,赵某某夫妇用该款支付了二号房屋(北京朝阳)首付款255万元,并用于经营家庭婚庆公司。

2018年,赵某某不幸去世。2022年,赵某起诉儿媳李某,称该359万元为借款,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

赵某称:

儿子曾写过借条,但“整理遗物时烧毁了”;

转账是为了帮儿子买房,但房产证没加自己名字,所以是借款;

儿媳在儿子去世后仍用其信用卡消费,损害其利益。

李某辩称:

转账是父亲对小家庭的赠与,目的是改善居住条件;

双方从未约定还款,也无任何催款行为;

赵某在另案中曾亲口说:“房子359万是我出的,所以应该属于我”——这恰恰说明是出资而非借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原告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 认定359万元为父母对婚后子女的赠与,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未能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父母出资购房,无约定即推定为赠与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的习俗,赠与是常态,借贷是例外。

2. 借贷关系需有“合意”,仅有转账不够

民间借贷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 + 款项交付;

原告仅有转账记录,无借条、无聊天记录、无催款凭证;

声称“借条烧毁”但无法举证,不符合常理(大额借款不留痕?)。

3. 原告自认“出资购房”,反证非借贷

在另案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359万是我出的,所以房子应该有我的份额”;

此说法体现其真实意思为“出资换产权”,而非“出借求返还”。

4. 举证责任在主张借贷的一方

因亲情关系特殊,主张低概率事件(借贷)的一方负更重举证责任;

原告未能达到“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故败诉。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紧扣司法解释:牢牢抓住“婚后父母出资=赠与”的法定推定规则;

利用原告自认:精准引用其另案陈述,瓦解“借贷”主张;

强调举证责任:指出大额借款无借条、无催收、无利息约定,违背常理;

还原生活逻辑:父母卖房帮子女买房,本就是中国式家庭的常见支持方式;

重要提醒:

⚠️ 父母给子女买房,想日后要回?必须签书面借款协议!

⚠️ 口头说“借”,转账后多年不提,法院大概率认定为赠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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