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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作为侵财类犯罪的高发罪名,其构成要件的认定往往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复杂界限。许多行为看似符合“骗”的表象,实则因缺乏核心要件而不构成犯罪,或仅属于民事欺诈范畴。对于此类行为的精准定性,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贾俊刚律师结合刑法理论及最新裁判规则,梳理了诈骗罪司法认定的核心要点,供大家参考。

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成立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最终导致财产损失。这一行为链条环环相扣,任一环节缺失均可能导致罪名不成立。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在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关键界限。行为人必须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且无归还意图的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凭客观损失倒推主观故意,而应结合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方式、有无逃避返还、有无履约能力等综合认定。例如,若行为人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个人挥霍,或存在可期待的还款来源,则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量刑规则

诈骗罪的量刑幅度主要依据犯罪数额及具体情节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

此外,特定情节下的诈骗行为将面临从严惩处。例如,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仍可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对于通过发送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或诈骗救灾、医疗款物等特殊款项的,均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全链条严厉打击态度 。

诈骗罪的认定不仅是事实判断,更是法律价值的权衡。贾俊刚律师认为,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核心要素进行精细化的出罪辩护,也要精准把握数额认定标准与情节加重规则。通过剖析行为人的履约意愿、资金去向及客观履行能力,方能在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为当事人构建坚实的辩护体系,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