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织金县男子王少康向媒体反映,自己名下房产遭妹夫刘某远擅自变更产权,后续又卷入拆迁、多轮诉讼,多年维权却始终未能拿到应有的补偿,全程被排除在关键司法流程之外。
一、出资建房却遭产权“偷换”
1980年,王少康在织金县原城关镇西环路出资购置宅基地并修建房屋,后获批加建二楼,总面积达245.88平方米。1990年,他取得该房屋唯一合法原始产权证明(织某字第2539号),房屋编号后由161号变更为191号。
因妹夫刘某远一家无房居住,王少康允许其在北面两间房屋居住并代为管理。2004年,刘某远在未通知王少康、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凭借《契约》《送契》等存疑材料,将王少康的原始产权证明违规变更为自己名下的织某权证城关字第0102*87号产权证明。
2011年,刘某远持该违规产权证明,与当地市政投资企业签订《金南路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导致王少康的房屋被拆除。2017年,当地不动产相关机构注销了刘某远的违规产权证明,恢复了王少康的原始产权证明,但这并未终结纠纷,反而让事件陷入更复杂的司法循环。
二、关键庭审全程缺席,补偿款旁落
王少康称,从2018年相关机构解除拆迁安置协议,到2021年当地法院作出(2021)民初240号判决,再到2022年的(2022)执726号执行流程,他从未收到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未被允许参与庭审,直到聘请律师申请信息公开后才知晓这些流程的存在。
而在这期间,刘某远却凭借违规产权证明获取了拆迁补偿款,王少康虽恢复了原始产权证明,房屋已被拆除,却分文未得补偿。他多次向相关机构反映,得到的答复仅维持此前判决,对“刘某远产权是否彻底注销、拆迁协议是否完全解除、判决与自身权益的关联”等核心问题,始终未给出明确回应。
三、份额判决引争议,维权路漫漫
在后续的继承纠纷诉讼中,当地法院认定王少康与刘某远共同出资建房,且2004年《契约》中部分份额转让有效,最终判决刘某远及其妻子王某珍享有该房产16/20的份额,王少康等四位继承人各占1/20。
王少康对此判决坚决不认可:
- 他强调,原始产权证明明确记载自己是唯一所有权人,刘某远无任何原始产权凭证;
- 所谓“共同出资”仅为口头说法,无实质证据支撑,仅二姐曾出资购买部分钢筋水泥;
- 他从未同意转让全部房产份额,仅1999年约定转让南面一层两间(不含二楼),且未完成过户,过错完全在刘某远擅自变更产权。
常年居住在六盘水的王少康,多年来往返于织金与六盘水之间维权,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他表示“我只要自己的房子,其他费用都愿意放弃”。目前,他仍在持续奔走,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法厘清产权归属,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
这起事件也引发网友对房产登记规范、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知情权与参与权保障的关注,呼吁相关方面正视事实,给维权多年的王少康一个公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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