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身份、伪造工资流水及公积金信息,骗取银行贷款2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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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2月,赵某某(另案处理)明知无归还能力,在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下同意以自己名义骗贷。经张某某介绍,赵某某等人从青海辗转长沙、贵阳后到达云南临沧。韦某甲等人将赵某某包装为某公司职工,伪造工资流水、公积金信息及车辆行驶证,赵某某利用虚假材料向云南某某公司骗得贷款20万元。
款项到账后,赵某某按约定分给韦某甲一伙11万元,分给张某某3万元,余款由赵某某、王某某共同使用及个人消费。案发前赵某某归还本息3626.01元,案发后三人共计退赔9.24万元,目前银行仍有本金损失11.2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其系自首、从犯,且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退赔银行1万元。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破解通过伪造贷款资料进行骗贷的手法,其实并不难,只需对贷款所需电子资料的获取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流水、公积金缴纳证明、纳税证明等常用贷款所需资料,应要求客户经理当面从客户手机中的相关官方APP导出,若无法做到,又无其他验证渠道,这类客户宁愿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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