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7日,甲作为出租方,与承租人乙签订书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就租赁房屋的具体位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周期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后续均按约定启动合同履行流程。
合同履行至后期,乙因自身经营等相关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且逾期支付租金的期限远超合同约定的30日宽限期,已构成根本违约。2022年5月31日,乙在未与甲就合同解除、租金结算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自行搬离案涉租赁房屋,并委托案外人蒋某于当日将房屋钥匙送到甲的家中,但双方并未就此签订书面的合同解除协议,也未办理正式的租赁终止结算手续。
甲在接收钥匙后,未及时核查房屋实际占用状态,未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权,直至2022年10月,才以乙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根本违约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支付租金直至合同正式解除之日。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作为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均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自行主张的搬离交钥匙之日为合同解除日的抗辩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甲作为守约方,依法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诉讼文书送达乙之日生效,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租赁合同于2022年11月8日正式解除。
乙实际搬离房屋之前产生的欠付租金,属于其违约拖欠的款项,乙负有全额支付义务;针对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8日(即乙搬离至合同正式解除期间)的合同僵局期租金,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减损义务履行情况综合裁量,判令该期间租金由甲与乙各自承担50%。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中,乙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属于根本违约方,既无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即便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不能擅自以搬离、交钥匙的方式单方终止合同,若要打破合同履行僵局,违约方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的司法途径申请解除合同,而非自行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乙系违约方,是引发合同僵局的初始责任人,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典型的长期性、继续性合同,履行周期长、市场变化及经营风险不可控,实践中极易出现承租人违约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又怠于行使解除权的合同僵局。
本案中,合同僵局的产生源于双重过错:一是乙作为违约方,擅自违约搬离后,未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解除合同,放任僵局持续;二是甲作为房屋管理方与守约方,在明确接收房屋钥匙、知晓承租人已搬离的情况下,未及时核查房屋状态,也未尽快行使解除权、收回房屋另行出租,导致租金损失持续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笔者寄语
房屋租赁合同若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切勿擅自违约搬离、逃避责任,应当主动与出租方协商解除事宜,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避免因违约行为导致责任加重、损失扩大。
出租人在发现承租人乙违约后,要及时核实情况、积极行使解除权、妥善收回房屋,切实履行减损义务,切勿抱有“拖延越久租金越多”的错误心态,否则法律不会保护怠于行使权利、放任损失扩大的一方,最终反而会自身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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