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消的条件是债务到期,而不是债务无争议。

相信大家都或多或少、或有意或无意地处于债务之中。

如果我们和对方,互负债务,经过双方协商,简化交付、归还步骤,大家会同意债务在确定的数额内,互相不再付款,也就是债务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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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的说,只要双方没有异议,不影响他人利益,这就是受认可的公序良俗,民法上也是合适的。但麻烦的事情就是有争议,如何处理。

举例:

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0元。

李四从张三处,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等12000元。

李四诉请张三归还欠款,张三要求用李四未支付的10000元部分抵消。

李四辩称,张三的货物有质量问题,12000货款还有争议。不能抵消。

如上所述,张三要求债务抵消,需要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到期才行。这是债务抵消的法定条件。接着看,李四辩称货款有争议,不同意债务抵消。

从法庭审理的角度看,既要审理案件,也要定纷止争。如果直接判可以抵消,显然不能很好的维护李四的利益诉求,避免其再次诉讼。那样从法庭审理的社会价值来说,审理是不成功的。但是一般也不能建议李四反诉,一来这和原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般不能合并审理;二来诉讼选择也是李四的权利,法庭应保持中立。

所以,法庭可能会判不同意抵消。

但,判不同意抵消是错误的。最高法就有过再审案例:

债务抵消的条件是债务到期,而不是债务无争议。

这种情况下,应判定可以抵消。李四和张三的货物质量纠纷,可以建议其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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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受:诉讼有点像一门手艺啊。

意见事情,就算你知道应该怎么做,但真做起来,各种细节加在一起,不一定能做好。

就像这里的债务抵消,我们从个人良知、善良判断,也是不难判断的。

但实际处理操作时,我们很难不考虑、支持李四的合理诉求,应为他的诉求也具有明显的正当性。

因此,当面对重要的事情,找专业的帮手,可能会帮助避免一些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