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产权调换的核心原则是“拆一还一”,即被征收人获得安置房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价值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相当。这一原则的本质,是保障被征收人在征收后不因产权调换而遭受财产权益的实质性减损。然而,小区征收补偿方案中,安置房的定位与选址问题引发了业主的深度关切:安置房被定性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选址未明确一线海景地段,业主的核心财产权益面临降级风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安置房产权性质的对等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当。这一规定的核心要义是:安置房的产权性质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具有完整的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转让、抵押、继承)等。征收方将回迁安置房定性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意图将国有出让商品房降级为保障房,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保障性安居工程与商品房在产权权能、市场价值、交易流通上存在本质区别:保障房通常限制转让年限、不得抵押、继承受限,该定性将直接剥夺业主自由交易、抵押、继承等完整物权,构成对私有财产权的实质性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安置房必须与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确保安置后业主仍享有完整物权。征收方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产权年限与原小区一致,保障业主产权不降级。

2、安置房选址的区位价值保障

安置房源的选址,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实际利益。根据“就近安置”原则,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位于原址或相邻地段,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圈、商业环境、公共服务配套不被破坏。对于一线海景商品房而言,海景资源是房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位价值的核心体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其核心就是区位价值。若安置房选址偏离原址一线海景地段,降为二线海景或无海景地段,业主将丧失核心财产利益。即便补偿方案承诺“项目范围内安置”,若安置房位于项目范围内但不具备一线海景,其市场价值与原地段同类房源可能相差数倍。

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部门明确安置房的具体地理位置、楼栋、房号、交付时间,并区分一线/二线海景价值差异。若安置房区位价值低于原房,应当对区位差价进行货币补偿。未明确安置房具体信息、未区分海景价值差异的补偿方案,构成重大程序瑕疵。

3、安置房差价结算与成本承担

根据“拆一还一”原则,产权调换的面积应当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当。补偿方案中仅按套内面积1:1置换,未将阳台面积计入补偿;未明确新增公摊部分的费用承担主体。根据相关法规,公摊面积、维修基金、办证税费等应由征收方承担,业主不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任何费用。

安置房楼层差价、朝向差价等也应明确核算标准。征收方应当公示楼层差价的核算系数、基准单价、结算原则,确保安置房实际市场价值与业主原有房屋价值相匹配。未明确楼层差价结算标准,属于补偿标准重大缺失,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结语: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的定位与选址直接决定了业主核心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安置房必须与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严禁定性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选址必须保障区位价值相当,对海景资源价值进行合理补偿;安置房面积计算必须足额,新增成本由征收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