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最高法4次裁定、最高检介入监督,一场历时近20年的千万股权追讨案,由提起诉讼的85名退休矿工获得胜诉:经最高法指定异地审理,山西高院最终判定85名退休矿工系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南公司”)的原始股东,并享有分红。

在前述追讨股权案胜诉之后,又有13名退休矿工在本地法院起诉蒙南公司等。近日,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原告秦国珍等12人享有蒙南公司原始股东身份。然而,相同的案情,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几处关键问题上与山西高院已生效判决认定不同,进而出现“同案不同判”。澎湃新闻获悉,13名退休矿工已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退休矿工追讨股权案胜诉后,又有12人获判确认股东身份

澎湃新闻此前多次报道蒙南公司退休矿工追讨公司股权案。88名矿工在退休前,曾是国企改制后的蒙南公司的股东,退休后,他们失去了股东身份,经维权未果,于2007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们在蒙南公司的原始股权。该维权诉讼曾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内蒙古高院两度驳回。2012年8月最高法直接提审,随后撤销内蒙古两级法院的驳回裁定,指定异地管辖,由山西省大同中级法院审理。退休矿工最终获得了确认股权身份及相应股权的胜诉判决。

这起旷日持久的股权纠纷案经最高法三次裁定再审,最终山西高院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2021)晋民终877号终审判决(以下简称877号判决):董福后等85人(注:3人因个人原因退出集体诉讼)享有蒙南公司的原始股东身份,股权比例为18.80%;蒙南公司支付85人分红款从2004年起截至2011年共计598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山西高院的终审判决还计算出了85人各自的股权占比和分红金额。

蒙南公司等公司及第三人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2025年3月,最高法裁定驳回。蒙南公司等还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2025年12月18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书,不支持蒙南公司等的监督申请。

至此,这起历时近20年的股东维权之路,终于画上句号。澎湃新闻获悉,目前该股权纠纷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而在上述追讨股权案胜诉后,与他们情形一致的退休矿工秦国珍等13人在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始股东身份及相应股权,并分配相应的分红。

2026年3月27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秦国珍等12人享有被告蒙南公司原始股东身份,共计投入股本金97200元,占股比例为2.23%,同时驳回一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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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认定部分无效的蒙南公司二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受访者供图

认为遭遇“同案不同判”,13名退休矿工提起上诉

虽然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了原告秦国珍等12人享有蒙南公司原始股东身份,然而令众原告疑惑的是:与前案相同的事实和诉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却在几处关键问题上与山西高院已生效的877号判决认定不同,进而出现“同案不同判”。

据山西高院877号判决书,根据85名退休矿工的原始股本及历年分红政策,法院计算出了85人各自应分得的分红金额(按原始股本73倍数分配)。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此次审理中认为原告主张股权利益分红的诉求合情合理,但每个人因出资金额和股东身份的不同而享有的分红数额差异较大,“本庭无法通过类案(2021)晋民终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他人出资占股比例和利益分配金额来类推确定本案原告秦国珍等12人的分红数额……原告的第四项诉讼请求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状态,本院不应受理”,遂裁定驳回原告秦国珍等12 人关于对股权利益分配的起诉。

针对上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一审13名原告已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上诉认为,其已在一审中明确提出要求按所占股权比例分配蒙南公司2004年至2011年期间的红利总额7920500元。蒙南公司在此期间的分红总额、分红方式(按原始股本73倍数分配)均为已知事实。在法院已确认上诉人持股比例的前提下,每个人的分红数额属于可通过计算确定的范畴,因此诉讼请求是明确的。877号判决对完全相同的分红问题(基于同一公司、同一年度分红政策)进行了实体审理并作出了按股本金73倍的明确判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同类事实背景下拒绝审理分红问题,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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碓臼沟煤矿 受访者供图

此外,针对13名原告要求在蒙南公司分立出的三家公司(城塔公司、碓臼沟公司、川宏公司)同等享有原始股东身份及同等占股比例的诉讼请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也没有支持。该法院认为,城塔公司、碓臼沟公司、川宏公司的定位角色为单独子公司,“母公司通常通过一定优势的持股比例达到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目的,但母公司的股东身份及占股比例,不能等同于直接在子公司享有相应权利”。

“877号判决已认定在诉讼过程中,蒙南公司分立出城塔公司、碓臼沟公司、川宏公司三家公司,而非设立子公司,两者法律关系存在本质区别。”13名退休矿工上诉认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显然在故意曲解877号认定的事实,剥夺了他们在分立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山西高院877号判决书显示,诉讼的被告之一锦泰集团在877号案中的答辩意见为:“若人民法院判决董福后等85人在蒙南公司享有股权,锦泰集团同意其在川宏、碓臼沟公司享有同比例股权,在城塔公司享有同比例股权转让价款分配权。”

“该答辩意见清晰地表明,作为股权受让方和重组主导方的锦泰集团也承认,蒙南公司股东的权益直接关联于由蒙南公司资产分立而成的三家公司。这进一步印证了本案法律关系系‘企业分立’,并确立了上诉人对分立公司享有权益的事实基础。”13名退休矿工在上诉状中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