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解决的是被征地农民当下的经济损失,而社会保障解决的是被征地农民长远的养老和生计问题。两者共同构成了征地补偿制度的完整框架。群体拆迁项目涉及多个镇、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是:社保安置是否同步纳入补偿方案?社会保障费用的安排是否与征地补偿同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如何落实?
1、社保安置的法律地位与同步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要求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社会保障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这一规定确立了社保安置在征收补偿中的法定地位,也明确了社会保障费用必须与征地补偿同步到位的要求。
在征收补偿实践中,社保安置的同步性要求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阶段,社保安置应当作为方案的法定内容一并公告;二是征地报批阶段,社会保障费用必须足额预存,否则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政府发布的《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明确指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这一规定将社会保障费用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明确区分,社保费用独立于区片综合地价之外,另行计提,另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社保安置的具体制度安排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自2025年施行,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管理和申领程序等核心内容。该办法规定,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
在补贴对象认定方面,征收家庭承包的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上的成员均应作为缴费补贴对象,平均计算被征收亩数;征收家庭成员人均被征收亩数累计达到4亩以上的家庭承包土地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16周岁及以上、累计被征收亩数未达到4亩的成员均应作为缴费补贴对象。这一制度设计确保社保安置覆盖符合条件的全部被征地家庭成员,避免遗漏。
在资金管理方面,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市、县、自治县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乡镇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所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总额,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补贴资金设立专户管理,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支出户,为被征地农民设立缴费补贴资金个人分账户,记录该账户资金收支等情况。
3、社保安置同步纳入的法律意义
社保安置同步纳入补偿方案,对被征地农民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一次性货币补偿难以覆盖被征收人整个生命周期的生活需求,而养老保险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避免“坐吃山空”。
第二,形成“货币补偿+社保安置”的立体保障体系。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采用“货币补偿+社保安置”组合模式,既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当下的居住和生活问题,又保障了其长远养老需求。这一制度安排实现了《土地管理法》关于“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立法目标。
第三,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先保后征”的原则。根据规定,社会保障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这一制度安排确保了社保资金在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之前即已落实到位,避免出现“地已征、人已失、社保未到”的被动局面。
4、被征收人保障社保安置权益的实务建议
对于群体拆迁项目中的被征收人而言,保障社保安置权益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关注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社保安置的规定。方案应当明确列明社保安置的法律依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资金管理方式。澄迈县的补偿安置方案已将社保安置作为法定安置方式同步纳入。
第二,确认自身是否符合缴费补贴对象的条件。被征地农民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上的成员均应作为缴费补贴对象。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村集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被纳入补贴范围。
第三,关注社会保障费用的到位情况。根据规定,社会保障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实施部门说明社保费用的计提标准和到位情况。
第四,对社保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听证。对社保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结语:群体拆迁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已同步纳入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采用“货币补偿+社保安置”组合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独立于区片综合地价之外,另行计提、专款专用、个人账户管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障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这确保了社保安置在制度上、资金上、程序上同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应当在征收程序中关注社保安置的具体安排,确认自身是否符合缴费补贴对象条件,对社保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及时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确保长远生计在征收中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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