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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及驻高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函[2026]12号)有关要求,结合高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重新公布高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规农[202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更好保护优质耕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三、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为800元/亩;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本标准为征地补偿的最低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高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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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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