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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南安省新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
因未成年人在托管期间意外摔伤
引发的赔偿纠纷。
在调解员的耐心疏导下,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当场履行协议,
将矛盾化解在了基层。
4月的一天,11岁学生李某在陈某经营的托管场所室外骑行自行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致使其左肘骨折。随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尽管伤情已愈,但面对一笔上万元的医疗开销,李某的监护人王某与托管责任人陈某产生了较大分歧。王某认为孩子是在托管期间受伤,陈某应负全责;陈某则认为李某平时调皮好动,骑车属孩子自发行为,自己难以时刻防范,责任不全在他。双方僵持不下,遂至司法所寻求调解。
受理此案后,省新司法所调解员迅速展开调查。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将工作重心放在“理”与“情”的双重疏通上。针对陈某,调解员明确指出,虽然意外发生具有偶然性,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受托方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托管期间负有安全保障和临时监护的注意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针对王某,调解员则劝导其客观看待意外伤害的不可预知性,虽然白天孩子在教育机构托管,但是仍需加强平时日常安全教育,建议其在合理范围内主张诉求,以孩子恢复健康为首要目标。
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法理情分析,双方对立情绪逐渐消融。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由陈某一次性赔偿监护人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5000元;王某收到款项后,自愿放弃对该起意外事件的其他追偿及诉讼权利。协议签订当日,款项已即时结清。
通讯员:尤燕媚 记者:赖香珠丨编辑:吴雪娇
一审:陈青青丨二审:苏敬元丨三审:蔡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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