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杭州中院通报一起劳动争议案例。某智能科技公司算法负责人孙某任职两年间,长期被要求晚间开会。孙某称,公司制定的正常全勤时间为早上9点半晚上10点半,在群内反复通知工作时间、安排晚间会议、表彰加班行为。

孙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仲裁结果不如预期,他提起诉讼。企业却以未走加班审批流程为由拒绝。

法院认为,孙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等证据,足以证明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要求孙某在工作日晚上参加公司会议,并在工作群通报嘉奖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认定公司存在安排孙某加班的客观情况,最终判决企业赔付孙某加班费14万余元。

法官指出,部分企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这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本身没有问题。但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不能滥用优势地位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公司通过微信群通知、会议安排、工作指令等方式,实质上已经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时,即便没有走审批流程,加班事实依然成立。

法官表示,如果劳动者提供了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在休息时间安排了工作,那么企业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不能以“未经审批”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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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潮新闻、新快报

编辑 | 赖 胜

审核 | 孙轶英

校对 | 胡普甜

签发 | 叶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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