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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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欠款追偿类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债权人仅凭手机通话记录、运营商通话清单,主张曾通过电话向债务人催收欠款,进而要求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债权人往往认为,双方在时效内存在多次通话,依据高度盖然性可以推定系催收债权,其依据是通话记录能够证明双方进行过有效联络。

那么,无通话内容的通话记录,能否作为有效催收证据进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南浙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张文学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仅凭无通话内容的通话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存在通话联络事实,不能证明通话内容系主张债权、催收欠款,依法不能认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主张时效中断一方,应当对通话内容与案涉债权相关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焦点问题为,海南浙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交的无内容通话记录,能否认定其已向张文学催收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海南浙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张文学之间存在船舶建造欠款纠纷,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债权人浙兴船舶公司为证明诉讼时效未届满,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张文学的通话记录清单,主张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多次电话催收,应当发生时效中断效果。但该公司仅能提供通话时间、号码记录,未能提供通话录音、文字记录、短信或微信记录等任何证据证实通话内容为催收案涉欠款。张文学则抗辩通话与本案债权无关,不同意认定时效中断。

从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诉讼时效中断以“权利人向义务人明确提出履行请求”为成立条件,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其实施了催收行为且内容指向案涉债权。无通话内容的通话记录,仅能证明联络事实,不能证明催收意思表示,不产生时效中断效力。

据此应当认定,本案浙兴船舶公司提交的无内容通话记录,不能证明其进行过有效催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周军律师提醒,以电话方式催收主张时效中断,必须同时留存通话内容证据,仅通话清单、通话记录不足以被法院采信。债权人催收时应同步录音、保存文字记录,或结合短信、微信、函件等形成完整证据链。遇到诉讼时效中断、催收证据认定、执行追偿等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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